尊重司法的理由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数千年来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一个典型的以血缘为原点的、
以熟人为纽带的关系社会,它与在社会分工不断扩大之历史背景下所
形成的、被狄骥称之为“社会连带关系”的现代社会关系大相径庭。
在这一文化中,人们之间是非的基本决定机制不是法律,从而也不是
法院和法官,因此导致司法独立的
宪法规定在我国很难化成相关的社
会实践。本世纪以来以法制现代化为重要宗旨之一的政治改革,所取
得的成就也大致是政治层面上的,而不是社会层面上的。这就使企图
以法律来规范人际关系的上层政治动机和习惯于以人际关系左右法律
的下层社会习俗间必然地形成抵牾。这正是虽然我们已经有了来自上
层的诸多法律,然而,这种法律一伸展到下层社会,便很快地成为关
系可以任意左右、解释、甚至摆布的工具这一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所
在。问题的更严重之处还在于:司法的实际不独立,使司法自身不但
没有摆脱世俗的社会关系,而且成为世俗社会关系的枢纽之一。法官
不但要担纲对社会纠纷的审判使命,而且要面对新闻媒体的随时采访,
要应付党政机关的压力,要承受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品头论足,甚至
法官自身也乐于成为明星般的社会闻人,以便更多地掌握可运用和可
支配的社会关系资源。当人们对司法主体缺乏一种必要的神圣感时,
当一种制度将法官设计得和普通人无所区别时,当法官自己心甘情愿
地混入世俗关系中时,司法的权威便荡然无存,人们对司法的尊重也
无所依凭。
然而,这种现实的存在并不是我们放任司法不独立、无权威、不
被人尊重的理由。相反,司法必须独立,必须有权威,必须受人们尊
重,这是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对司法的必然要求。虽然,中国距法治社
会尚远,法治尚是中国人民所追求的美好目标,但未雨绸缪,这是中
国早已有之的智慧。如果因为我们尚未实现法治社会,而放任司法的
不独立和人们对司法的不尊重,法治何日成为中国社会之现实,也许
将成为一永无了结的问题。那么,何以必须尊重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