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非与平息矛盾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文化从表象看,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存在。但它又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心理和行为。就以司法活动为例,在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法官的主要职能是判断是非,其责任聚焦于对法律的负责。但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法官的主要职能却是设法如何平息两者之间的矛盾,其责任也聚焦于对当事人的负责。由此决定了中西方法官之间不同的心理倾向、行为方式、思维基础和办案传统。
对一位西方法官而言,只要他(她)能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程序正义的理念和规则,至于案子的具体办理后果,他们可以在所不问。对于一位中国法官而言,注重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固然是重要的,但是,如果他依法进行的判决并没有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如果他的判决还激化了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则一种丢人现眼没面子的观念就会油然而生。这时,继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是法官义无反顾的选择。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官还有可能面临"错案追究"的危险。即使不进行"错案追究",法官也会按照一种古老的法律文化传统自觉地寻求平息两者矛盾的方案。
因为办案的立足点不同,所以,在西方国家,法官对法律负责就是对当事人负责。不但法官是法律的奴仆,而且当事人及其是非曲直也必须服从于法律。因此,法官就省却了在当事人之间的来回奔波,节约了说服或哄住当事人的成本。在中国,法官不但肩负着"依法办案"的使命(那多体现在要而不详的判决书当中,而不是实际的审判和判决过程中),而且同时必须为当事人能够缓和矛盾负责。为了说服当事人,法官真可以说是绞尽脑汁,甚至无所不用其极:举凡劝告、说和、警告、威胁、直至最后寻求到“双方当事人均可接受”的判决。
中西方法官办案的此种不同,归根结底,在于两种文化对于法律的态度之别。在西方文化中,法律被赋予了一种神圣的属性。法律可以对人发号施令,但是人不能对法律发号施令。法律虽然是人的理性,但只要它产生并生效,任何人要俯首听命于它。对法律的不恭,就是对正义的不敬。在中国文化中,法律就是供人役使的机器,法律并不当然地包含正义。因此,挑战法律,对法律发号施令,并没有什么不可跨越的警戒线。
今天,中国司法的体制和规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取法西方,但这并没有立马刹住中国固有的司法理念和传统,相反,在现代体制和规则下,我们的法官依然按照固有的办案逻辑消化着新型的司法体制和规则,而不是相反,按照新型的司法体制和规则改造固有的司法传统和理念(尽管说毫无改变那是纯粹瞎说)。特别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司法中,此种情形更为彰显。那么,如何评价它们各自的优劣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