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德的底线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最近,江西籍军人刘波举报携公款13万元潜逃的乃父,并最终使
其受刑的故事不断见诸各类报刊。由此引发出道德与法律的讨论。有
人说:“连老子都敢出卖,不是傻子就是逆子。”也有人说,“刘波
如果不这样做,同样也是犯罪。”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以道德统治为正统,以法律统治为旁门
的国家。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所说的就是这种
情形。诚然,倘若按照现代法律的观念,古人的说法似乎并无大错,
因为“德礼”、“刑罚”都可以广义地列入法治之中。并且任何一个
国家,都不应奉刑罚为本,否则,难免暴政之嫌。问题在于,在古人
看来,道德与法律(
刑法)实属两途,尽管法律(
刑法)是道德的一
种执行方式,从而有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之说,但两者的界限还是
泾渭分明。法律(
刑法)只是强制性地矫正不道德的方式,是所谓
“以恶制恶”,因此,法律自身并不能从正面、而只能从反面表明道
德的立场。这就使得长期以来,国人所崇奉的法律观念,只是
刑法观
念,从而只要通过法律所处理的事物,都是道德的对立物。然而,道
德与法律的关系果然是对立的吗?法律果然不能(应)从正面表明道
德的立场吗?
我对上述结论持否定态度。道德具有明显的多层次特征,既有放
之四海而皆准的全人类道德,也有只适用于特定区域的社区道德;既
有作为理想的高尚道德,也有日常生活中的现实道德。当代价值法学
的著名代表、美国法学家富勒曾把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
的道德”。同时,在他看来,法律所能调整的只是“义务的道德”,
而不是“愿望的道德”。这种结论,只在把法律调整看作是“强制性
调整”的意义上成立,从而使法律与最基本的社会道德之间产生了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