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二十世纪的中国是一个平民主义失落和英雄主义高涨的时代,这就必然导致
宪法只能是被称为政治家的英雄们主张的结果,而不是平民选择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讲,时势的发展致使人民选择了英雄,但在
宪法创立上英雄却并未选择人民。这就构成了二十世纪中国
宪法的基本品格。
以上笔者初步探讨了导致二十世纪政治家的法理支配中国
宪法和宪政的基本原因,也许还有其它因素,但上述两点却是至为重要者。政治家法理对今天中国
宪法的支配,在一定程度上是当今中国发展的动力。是啊,在一个平民意识极度缺乏而农民意识弥漫不息的国度,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家的统治,也许农民仍然如马克思所讲的那样,是一个个滚出布袋、无序四散的马铃薯。但这种情形只意味着眼前还是长远?换言之,靠这种政治家法理支配的
宪法可否导致中国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对此,中国学界自八十年代以来即有截然不同的争论,其中“新权威主义”和“民主主义”的争论具有代表性,前者大率以政治学家和史学家为代表,而后者以法学家为骨干。当今中国的实践,主要遵行的是前者,后者虽是高扬的旗帜,但并非政治的践行。这种实践及其已经取得的良好社会效应,使人们陷入相当程度的麻木状态,对政治家法理所支配的
宪法认同多于疑义,赞美重于批评。然而,在笔者看来,这种政治家法理支配的
宪法却是值得认真反思的:当我们在各行各业呼吁“不能把××带入21世纪”时,那么,能否把这种由政治家法理支配的
宪法带入21世纪?
三、现实检讨:重新寻求中国宪政的法理支配
对于前文提出的问题,从其现实性而言只能做否定的回答:二十一世纪近在咫尺,如果以国内学者首肯的2000年为二十一世纪的“开门年”论,新世纪的门槛只距我们一年多时间,要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使已有
宪法的法理改型,没有任何可信的预期。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界应对这种法理支配的
宪法沉默到下世纪,相反,尽早地讨论现行
宪法在法理支持上的弱点并提出各种可供未来制宪的理论方案,当是法学家责无旁贷的义务。在这一点上,解决现行
宪法的法理积弊与解决计算机的“千年虫”问题具有明显的可比性。
虽然,政治家的法理成功地开启了我国的
宪法及宪政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
宪法及宪政本身就是成功的。相反,整个二十世纪中国虽有
宪法,但无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清末立宪且不论其根本未及实行,即使能实行,也不过是借
宪法来强化皇权专制,使大清皇帝“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孙中山欲行宪政,但惜乎时事危艰、命运多舛;北洋军阀们实行的那一套更被人们称为军阀政治,而非宪政;蒋介石统治大陆22年,却把主要精力放在军政、训政上,他推行的剪除异党、排斥异己的做法,与宪政理念格格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走马灯似的
宪法变更表明
宪法只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工具,可以制定,也可以搁置。
宪法不是法治的基本纲领,而是阶级斗争和较量的工具。这正是名义上
宪法是“根本大法”,实际上
宪法是“无所谓法”这种怪现象的根源所在。这些事实证明,由政治家们根据其需要而设计的
宪法从根本上就存在严重的问题,它只能根据权力者的意志任意剪裁,而无法反映全民的心声。过去,我们囿于阶级斗争至上论,总认为强调全民国家、全民政治、全民
宪法是一种虚伪,历史进化到今天,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高举全民
宪法的旗号。然而,“全民
宪法”与“统治阶级
宪法”是一对不可克服的矛盾,赞同前者就必须变革后者,而肯定后者则只能牺牲前者。笔者认为,我国业已存在的多种所有制结构形式和多种经济成分在经济上出现了一种全新的格局,它已经并在不断地支持人们对民主政治的渴求,在中国农村地区出现的“竞选”现象足以证明这种要求之强烈:在不久前,那里还盛行着封闭的自然经济和保守的宗法传统,是中国封建传统最顽固的区域,仅仅20年左右的变革,却使不少地方超尘脱俗。连农民的民主要求都已达到这种境地,更何况受教育程度更高、接受现代文明洗礼更多的市民们呢?全民宪法需要全新的相关法理,这种法理,不应是政治家的法理,而当是法学家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