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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的法理与政治化的法——二十世纪中国法理对“宪政”的支持关系及其变革

  如果以1898年戊戌变法为中国宪政运动的发端的话,③中国的宪政运动,正好走过了100年的历程,然而,正如前文已言,戊戌变法时期,“师、帝两分”的格局并未改变,就这次变法而言,提出君主立宪蓝图的是一群知识分子,尤其康有为。光绪皇帝只是被其不断上书所感动,同时更念及其笈笈可危的帝位,而采纳新政,选择维新。在封建的深宫,其自身对宪政的了解可想而知。尤要者,戊戌变法的短命,致使变法者并未拿出一份宪法性的草案,而只是通过论著精心设计了一幅君主立宪制的蓝图。因此,对于中国宪政而言,戊戌变法其实只留驻于思想鼓动层面,尚未伸展到实践推行层面。及至实践推行之时,已到了20世纪初,其时,清政府已风雨飘摇。 内则革命风暴席卷全国,外国西方列强虎视眈眈,处于内外交困中的清朝流亡政府于1901年初在慈禧太后主导下颁诏变法,强调“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④这种看起来并不差的主张虽然导源于维新派,但在维新派那里,却无法变为国家政纲,而处于实际政治领袖地位“垂帘听政”的慈禧太后一接过它,就转化成了变法政纲。这一变法旨诏下达近五年后,清政府才下令委派五大臣出国考察政治;近八年后才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宪法”而钦定,其距现代宪政理念之远可想而知。对本文而言,所欲证明者不在于该“宪政大纲”如何欺世盗名,只想证明政治家的法理主张对此次立宪的明显支持。前引慈禧太后诏令,虽可作无奈之解,但也有真情表露。倘一个政治家于内外交困、弊祸丛生之际仍不反思而乱下旨诏,其于政治家之称远矣!事实证明,慈禧太后在预备立宪中既顺理成章地成了政治领袖,又阴差阳错地成为思想导师。由此便开启了本世纪政治家的法理对中国宪法的深刻支配。
  如果说慈禧太后集政治领袖与思想导师于一身只具有偶然性的话,那么,自孙中山以来,政治领袖与思想导师的合一则近乎必然,旧有的以皇权为中心的权威体系瓦解了,但中国社会同其它任何公共社群一样,不能没有权威。那么,权威如何产生?这里有三种方案:要么按在中国通行千古的历史经验重新安排皇权世系,但这一招不但为时代所难接受,而且后来袁世凯的举动被社会公认为是倒行逆施;要么以军事强力安排政治谱系,然而,北洋军阀们的拙劣表演证明,没有出色的思想理论的支持,纯粹的暴力只是导向私欲、引致混乱的工具,并最终被社会所唾弃;⑤要么重新设定权威坐标,即这一权威来自社会的、在当时尤其是在精英阶层中有号召力的人物。然而,在清末民初,有此等影响者大率为思想家,其政治家的身份也主要以宣传鼓动而成,并非以真刀真枪打成。在辛亥革命前后,中国选择了后者,这使孙中山以思想导师的身份“登基”为政治领袖。不过作为政治领袖,不仅其所代表的“阶级”是软弱的,而且孙中山自身的内外条件也是软弱的。就内在条件而言,其显然缺乏袁世凯那种老辣的政治经验,患了作为思想家的书生所共有的“轻信症”。就外在条件而言,数千年的皇权制度虽因一场革命而告终,但皇权意识的坚固却不能随之即除,更兼之作为一个难以指挥枪的政治领袖,其结果如何,可想而知。所以,他只能用自己的思想构筑“临时约法”,⑥这固然不错,但解释至此尚未揭示本因。笔者认为,由政治家的法理支配宪法,这宪法只能“因人而设”,孙中山是如此,其后的袁世凯、曹锟之流莫不如此。如果宪法不是建立在深厚的社会基础之上和与此相关的法学家的法理之上,而只建立在政治实用和政治家的权力理念之上,宪法的政治工具性便不可避免。在一定意义上,毛泽东关于先造就民主事实,而后颁布根本大法的分析所揭示的就是这一道理。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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