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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抓小偷法律性质案例分析:是履行职责还是见义勇为?

  三、审判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原告在购物时被保安席某撞伤,因席某系保安公司派往医院执行保安任务的工作人员,因此对席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其单位承担责任。席某对外虽是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保安人员,但由于医院与保安公司签订有长期的保安服务合同,席某实际上履行的是被告保安公司委派的职责,故被告医院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依法确定,误工费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支持。2004年8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市保安服务公司三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1690.5元并驳回原告要求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分析
  本案谁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关键在于保安席某是谁的员工。本案法理上要理清保安席某与保安公司及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保安的职责及保安追抓小偷行为是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还是见义勇为行为。保安员或简称保安,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协助警察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但保安不是警察。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其负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其不履行就是失职。换句话讲,保安没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保安有没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约定义务,要看保安及其所在的保安公司与客户单位有无此方面的约定。约定则有,没约定则无。可以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是保安及其公司的服务内容而不是“天职”。保安公司是企业,但保安公司又不同于其他服务企业,他们向社会提供的是公共安全方面的服务。
  2000年3月1日,《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该公安部规章第12条亦规定了保安人员的五项职责,其中有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客户单位,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等等。目前,不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要求保安公司提供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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