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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评析

  (四)、政府角色处于转换的过程中,正在从主权政府、为民族经济服务的政府向国际化政府,向为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全球化市场体系服务的政府转变。一般认为,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的目的是服务于一个国家内部的经济发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从全球化的视角来分析这一观点,就会发现,一个国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多少实质上已经成为目的。不考虑国际矛盾激化的战争状态,一个国家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引进主要是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已经成为衡量一个政府政策是否成功的尺度。美国是世界上外来投资最多的国家。这些外来投资在促进美国经济繁荣的同时,也获取了利润,成为双赢的利益“串谋”者。目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里引进外来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这些外来投资同样为我国的经济繁荣作出了巨大贡献。这是我国政府在开发政策和制度资源取得“生产力”效益的杰出表现。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界贸易体的一员,随着我们接受国际贸易体系并将之纳入国内制度,随着我们接受国民待遇原则并希望享有国民待遇原则,事实上,我们的政府正在逐步转换为一个维系我们认可的世界贸易体系的政府。也就是说,我们的政府不仅服务于国内企业,也要服务于跨国公司。二者并行不悖。共同目的是维系世界经济的繁荣,进而维系我国经济的繁荣。事实已经表明,尽管我国以积极推进内需型经济为主要经济战略,但世界经济的衰退同样带来我国经济的萧条,是不符合我国利益的。因此,充分认识政府为跨国公司服务这一点,对于我们实施以引进外资和技术、服务于国家整体利益的法律资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我们要看到,一方面,其作为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私人,战略目标和我国的国家目标是不同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在认可了市场经济模式的前提下,这样的战略目标正是一个以建立市场经济模式的政府所需要承认和鼓励的。我们还要看到,在服务于跨国公司的同时,我们也要引导国内企业借鉴跨国知识产权战略来发展自己。当然,无论是服务于跨国公司还是国内企业,其目的是统一的,那就是经济的繁荣。其政策也是统一的,就是维持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体系。违反这一目的和政策,无论其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是政府规制和惩罚的对象。
  应该说明的还有关于反垄断的议论。垄断一般是指某种服务或货品为某一或某几个公司所把持,在市场上只有从这一个或几个公司才能购买到这种服务或货品。前者是绝对的垄断,后者为寡头垄断。垄断为市场经济模式的客观结果,但由于垄断的最终结果是丧失效率,减少供给,垄断又与市场经济模式的良性运行有直接的矛盾。所以,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体现,垄断就成为实行市场经济的一国政府在法律上规制的主要对象。毋庸讳言,跨国公司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市场占有率甚至是为了在市场上起主导作用。对于知识产权制度来讲,能否造成垄断以及如何在知识产权制度范畴内实现反垄断有两种主要观点。一是知识产权绝对论者。这一派认为,“发明者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是独家垄断(monopoly)。” 而是合理的“自然法”上的权利,就象一个人对自己房子的完全占有不属于垄断一样。从技术学的角度讲,任何一种技术目的必然有多个手段能够实现,因此,专利并不造成供给的短缺,相反,由于专利控制某种技术手段的供给,反而刺激了更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某一既定的技术目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制度造成了事实上的垄断。由于目前跨国公司科研开发能力以及整合资源的能力极强,跨国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的优势进行事实上的垄断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跨国公司垄断与其知识产权的关系仅仅限于跨国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在谈判中获取法律所不允许的利益。例如,以某种有专利的制品来限制贩卖无专利权的器件, 或者恶意使用专利权 。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毫无疑问应该为市场经济制度的良性运转服务。任何违反这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性的行为当为法律所禁止。但是,这种从维护良好竞争状态角度出发而对垄断进行的规制,并没有在实质上动摇任何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内容。也就是说,但凡符合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发明、创作等都当然地享有法律上的“垄断权”。恰恰是这种“垄断”带来了技术的进步和产品的丰富。反映到市场上就体现为供给的增加而不是减少。因此,应该明确,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执行恰恰是反垄断的前提。当然,跨国公司的整体经营目标是在市场占有率上居于优势,进而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因此,如何防止跨国公司恶意使用或者不当使用知识产权是法律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是,垄断不是知识产权制度造成的,也不是知识产权造成的。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以为,在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一是服从服务于国家引进资金和技术的需要,其二是在同时服务于国内企业。衡量二者,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中国家服从服务于国家引进自己和技术的战略需要者重,服务于国内企业者轻。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根本目的应该是服从于国家引进资金和技术的战略需要。这一目的的具体体现就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跨国公司,而不是我国企业。这既在申请量上有明显的体现,也表现在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需求总是不那么强烈上。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定位问题,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尽管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生产结合并不紧密,但正是有了知识产权制度,才使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得到了改善,使招商引资变得容易。由此,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定位是直接地服务于跨国公司,间接地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而只有通过为跨国公司提供良好服务,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这一结论听起来荒谬,但却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内容。
  基于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与跨国公司的关系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定位问题的认识,笔者以为,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战略上的调整,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佳效益。
  一、建立以市场经济为主导模式的宏观经济模式,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跨国公司实施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动力在于市场经济模式下作为“私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压力。如果企业没有在产权上私有化,市场化的程度没有达到一定水平,企业是没有动力使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这也是知识产权界总是痛惜国有企业一次次在知识产权战略上的失误而又不知根本的所在。所有制的问题和经济模式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土壤,是知识产权的核心问题。在一个企业拥有其他优势资源,在市场分割,形成事实上的垄断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能为企业取得的优势是微乎其微的。
  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以经济发展为皈依,而不是科技进步。知识产权战略要和其他经济战略紧密结合。事实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作用的发挥,与技术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没有技术的进步,我们很难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但是,研究表明,知识产权制度是服务于一个企业的经济目标的。没有良好的经营战略,先进的技术在市场上并没有立足之地。知识产权制度服务的对象是市场,它依附于市场,服从经济运行规律。它的属性是经济的,而不是科技的。在我国新近修改的“专利法”中仍然将“促进科技进步”作为实施专利制度的主旨。这是典型的战略误认。这种战略误认的直接后果就是行政主导型知识产权的出现。这种知识产权既不反映市场的需求,也不反映技术的进步,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整合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在与其他经济发展战略进行良好配合的情况下,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不是作为科技发展的副产品,成为代替那些没有市场的“科技成果”的替代品。
  三、良好地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对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一视同仁,避免在实施优惠政策的同时进行的事实上的“歧视”。法律一旦制定,就应该得到良好的遵从,这是我国的法治原则决定的。但是,由于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接触到的那些被认为是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高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往往为跨国公司所拥有,因此,难免产生保护知识产权与所谓“国家利益”相矛盾的疑虑。而事实上,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直接目的并非服务于国内企业,而是通过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进而有利于我国的招商引资,这才是真正的国家利益。那些企图以法律规定以外的,以某种不透明的方式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政策一旦实施,必然损害我国的投资环境,进而真正不利于我们的国家根本利益。良好地执行知识产权制度,为跨国公司提供良好的服务是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核心价值所在。
  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在服务于国家根本利益的同时,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服务于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国家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但是,这并不是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服务于国内企业。事实上,我国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其对于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市场经营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笔者认为,我们既不能以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国家整体利益为理由否定其服务于国内企业的重要作用,也不能以服务所谓“民族企业”而否定国家根本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知识产权制度仍然可以直接服务于国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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