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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评析

  因此,东道国政府的利益并不总是和当地企业是一致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东道国政府必然面临着作为商业化公司利益对立面的消费者的政治压力。在当地化公司不能提供给消费者更大的福利的条件下,消费者对跨国公司的产品必然存在着强大的需求。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当地化企业的技术实力等方面不能满足政府各种经济目标的实际需要,因此,政府本身也存在对跨国公司的依赖现象。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至少有两个特征是东道国政府孜孜以求的:(1)跨国公司的产权知识财产可以帮助东道国增加国民收入和推动技术进步;(2)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生产网络、信息渠道和销售渠道,是东道国进入海外市场和获得海外供给从而使起国际收支状况得以改善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尽管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的战略目标不一致,但并不表明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跨国公司的行为必然是东道国政府所不期望发生的。恰恰相反,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利益是共同的。而当地企业的利益也并不总是和东道国政府的利益一致。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当地企业,其市场目标都是提高市场份额,最终达到垄断,其政策目标都是获取更大可能的利润。所以,本地企业所能争取到的市场政策利益只能也只应该决定于他们在与政府交易的过程中是否提供了符合政府长期利益的资源。在这个过程当中,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是东道国政府考量政策产品的重要出发点之一。在进行较为规范的市场经济管制的前提下,作为政府—政策资源的提供方,给予跨国公司和本地企业同样的“国民待遇”原则是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因此,“国民待遇”不仅是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而且也是东道国政府本身的需求。过去我们沿袭的那种在为跨国公司提供优惠政策的同时又进行歧视性管制的政策是不符合我国的利益的。
  更有学者认为,全球性公司是“脱离了母国身份而且基本上是全球规模经营的非国家
  实体的公司。克尼奇·奥默认为,“国与国”其实“是全球性企业取得最大效益的主要障
  碍。”即“政府管制权反映了狭隘的地方利益,并形成壁垒,从而阻碍全球性企业努力实现成本最小化和消费者选择最大化。”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理解跨国公司和本地企业的关系,我们会得出更加理性的结论。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跨国公司以及本地大规模企业和当地中小企业的关系是互补的。
  跨国公司所占领的市场是特定的,而不是全部的。跨国公司更适合生产和销售适用于规模化生产来提高效益的产品,而对于那些个性化的服务往往反应较为迟缓。因此,多数中小服务性、技术性企业的当地化市场是不适于跨国公司经营的。所以,跨国公司的利益和多数中小企业的利益并不冲突。研究表明,从企业创收数、销售额、研究开发费用和它们之间的比例看,创新数与企业规模没有正比关系。事实表明,“小企业会醉心于哪怕每年仅几百万美元销售潜力的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开发,”“大企业”则“对此不屑一顾”。这已经成为70年代以来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现象”。研究表明,“中小企业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十分突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形成互补网络的存在和发展,将是一种长期趋势。”
  因此,对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战略目标,我国的立场应该是将其纳入与民族企业战略和战略目标同等的评价体系,而不是将对民族企业无原则的“保护”作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对于“民族企业”的保护不具有终极价值意义,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引进资金、增加就业、扩大出口等政策目标才是我们政策的出发点。研究表明,发展中国
  家政府由于缺乏技术和资金,因此,它们对于跨国公司的依赖将是长期的。引进技术和资金最可靠也是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由于跨国公司具有追求垄断利润的本性,因此,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不能提供可靠的保证其拥有的技术形成垄断利润的可能性,直接投资必然会减少。因此,知识产权政策其实质是为了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和自己服务的,如果东道国政府不能看到这一点,而削弱或者在实际上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尽管可能在短期内有利于“民族企业”的仿制战略,但最终必将不利于技术进步和资金引进。 学者认为,“从国际间技术转移的途径可以发现,开放程度越高的外向型国家,越有利于技术的转移和传播。”
  二、意见和建议——政府的立场与政策
  (一)、利益的一致性是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合作的前提。
  毋庸讳言,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的直接利益是不一致的。但是,我们也要承认,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利益上的一致性是问题的主要方面,是二者合作的基础。一个闭关锁国的国家,根本谈不上与跨国公司发生什么重要的关系,政府更不需要对跨国公司进行规制。只有在二者客观上存在“串谋”的情况下,东道国政府才有愿望并最终与跨国公司进行合作。东道国政府向跨国公司开放市场存在着明显的目的性,最主要目的一是利用跨国公司的资金,二是利用跨国公司的技术。
  马克思认为,以资本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生产必须四个要素,即资本、技术、资源和劳动力。发展中国家最为缺乏的是资本和技术。马克思同时认为,资本的利润率决定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构成,一是资本周转速度。一定生产力水平下,资本的技术构成决定着资本平均利润率的高低。简而言之,就是技术水平越高,获得的利润率就越高。但是,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资本的利润率平均化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处于领先技术水平的资本获取超过平均利润率之上的利润的时间越来越短。这一规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体现就是跨国公司不断追求技术进步,或者追求垄断。因为只有这两个要素能使之处于获取超过平均利润率之上的利润的有利地位,进而使地跨国公司能够利用高利润率形成的成本优势和本身的规模优势在竞争中打垮对手。知识产权制度恰恰提供了这样一个手段,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暂时垄断,获取超乎平均利润之上的超额利润。因此,跨国公司自然竭力维护这一制度。 也正是在这一规律的支配下,知识产权制度得以从无到有,从发达国
  家走向发展中国家。但是,应该看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政治目的是不同的。发达国家是为了直接保护其跨国企业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则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跨国企业利益的同时,获取其技术转让和资金投入。不过,可以看出,尽管目的不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政治目的仍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应该明确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而不能因为它主要保护了跨国公司的利益而在某种程度上排斥它,否定它。一旦出现这样的行为,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丧失引进先进技术的可能性和资金的流出。因为,跨国公司总是将资金投入那些能够获取超额利润的地区。如果没有这样的投资,跨国公司本身也不能生存。当然,一个问题必然有两个方面。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和投资的愿望能够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交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特点是垄断性,因此,东道国或许引进了资金,但在一定时期内是不能或很难通过提高自己企业的技术构成获取超额利润的,因此,东道国企业的竞争力就很难提高。这也是发展中国家在引进知识产权制度的两难处境。不过,从总体上看,引进跨国公司的技术和资金培养了大批人才,制造了就业机会,改善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甚至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稳定,因此,建立和维护一个良好运转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坚定不移地走保护知识产权的道路,并且要意识到,正是通过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才使国家赢得了投资,引进了技术,促进了经济发展。 东道国政府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定位就在于此。
  (二)、经营战略是跨国公司的核心战略,其战略目标是利润率和利润,知识产权战略服从服务于经营战略,不具有独立性。目前,不少知识产权学者都把知识产权战略表述为跨国公司甚至中小企业的核心战略或者战略核心。这是一个误解。跨国公司生存的基础是利润率的高低,而不是其他。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跨国公司实现其超额利润率,进而使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因此,跨国公司当然积极使用这一制度以获取优势地位。但是,作为跨国公司的战略之一,知识产权制度是服从服务于跨国公司的经济战略的。事实上,“很多巨人公司不需要知识产权制度。----许多巨人公司更愿意以规模、服务、数量、财政能力和有力的促销来竞争。” 当然,这一观点并不全面。但是,跨国公司正是围绕超额利润这一核心,采取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许多战略。知识产权不过是其经营战略的一部分。一旦包括规模、服务等战略出了问题,掌握专利并不能挽救其失败的命运。反之,一个企业即使没有掌握专利,只要其经营措施得当,在经营的过程中注意技术的积累,仍然可能取得成功。因此,知识产权战略不具有独立性,知识产权战略脱离了经营战略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是否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战略服从服务于经营战略,其经营战略也离不开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研究表明,实施和运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是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只有在这个框架内,公司基于“垄断产生竞争,竞争产生垄断。垄断者彼此竞争着,竞争者变成了垄断者,——垄断只有不断投入竞争才能维持自己。” 的经济生产模式,在通过争取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的垄断性竞争优势的地位的过程中,进行竞争,才能使知识产权制度发挥其最大效益。如果企业没有维护自己垄断地位(竞争的相对优势地位)的迫切要求,或者企业已经取得了来自于政府默许及其他政治手段得来的垄断地位,知识产权制度不可能发挥其积极意义。而显而易见,企业维护其垄断地位的动力来自于投资者的获利需求。进一步来看,投资者的获利需求的有效性首先就体现在所有制上,而一般认为,只有当投资属于私人的时候,投资获利的需求才达到最大,公司的维护竞争优势的动力才达到最大,其使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性才达到最大。所以,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运转必须建立在适宜的宏观经济制度下,宏观经济制度是我们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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