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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评析

  一是产品平台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紧密结合。以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产品,在平台产品上不断创新,形成新的知识产权,使创新产品利润最大化。
  产品平台“就是为了达到某种技术功能要求而设立的工作环境。” 学者认为,产品平台有四个主要特征。产品平台是一系列技术的组合,平台技术特征取决于技术组合中核心技术的特征;平台的生命周期决定产品代的划分;平台具有扩展性,可以通过阶段性改进而扩展,例如个人计算机通过使用增加速度的CPU而延长生命周期;四是平台可以产生衍生平台。
  简单来讲,产品平台就是一个企业的核心技术,是“基本专利”。以个人计算机为例。计算机的基本构成包括CPU,内存,硬盘,显示器,键盘等基本要素。由这些技术要素构成的产品就可以称为产品平台。个人计算机自发明以来,这些技术要素没有实质改变,只是通过不断在其各个组成技术如CPU和内存等在速度、质量上的改善而形成新的产品。在新产品不断推出的过程中,公司不断获得新的利润,但新的产品并没有离开这一平台,一台计算机仍然由上述技术要素构成。一个企业如果能够通过创新形成自己的产品平台,同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这一平台,它就能够通过不断地创新和改进平台的各种技术要素(衍生专利),使公司长期处于竞争优势。学者认为,平台产品“保持连续性(不断推出新产品)的关键方法”就是“专利保护” ,拥有平台产品的知识产权,又不断地创新,形成外围技术,保护衍生专利,就会最大程度地延长平台产品的生命力,不断为公司创造利润。而缺乏产品平台,仅仅针对单一产品进行的创新,往往使企业停留在短期目标的实现上,企业就缺乏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战略如果不能和产品平台战略相结合,公司仅仅生产一些依附于平台产品的产品,仅仅对相关技术而非核心技术进行改进,就不免在新的产品平台推出后被迫退出市场竞争。
  二是技术联盟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紧密结合,以知识资源“内部化”谋取最大利益。技术联盟一方面降低了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获得新的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进而使参加联盟的企业都获得竞争上的优势地位。
  从企业经营角度讲,“两个或多个企业(或团体)进行合作,为实现特定商业目标而达成的任何安排或协议,都可称之为一种联盟。”由于“知识”(包括技术、信息、管理方法等)其实质是一种“公共产品”,极易被他人不经同意而学习和使用而不容易为所有者所控制,因此,尽管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但仍然不能避免知识的市场失灵情况。企业的创新也并不总是能够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良好保护,同时,并非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得到良好的保护,因此,企业就有必要建立“知识联盟”,使知识资源内部化,进而获得更大效益。“知识联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用内部化的方式替代知识市场的行为,类似于科思所分析的企业取代市场的产权选择。”
  跨国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分担过高的研究费用。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全球化使目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越来越高昂,例如,据统计,在美国开发一种新药的费用在10亿美元到20亿美元之间,这样的费用支出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讲都是高昂的。因此,充分利用其他企业的知识资源进而互相利用对方的技术资源必然成为跨国公司取得经营优势的一种可行方案。同时,“即使是最大而又最富有的公司也不可能收购具有与其未来发展有关资源的所有企业。”(Badaracco,1991) 因此,联盟就成为必须。
  在建立“知识联盟”的过程中,跨国公司之间对于自己拥有的知识资源(包括知识产权和技术)采取交叉许可、技术互换、共享资源等方式进行合作,从而形成新的技术资源、获得新的、在独自经营和开发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另外,一般来讲,这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可以降低跨国公司的获得技术的费用。因为,交叉许可和技术互换往往是以较低、甚至免费的方式进行的。由此,跨国公司通过共同的研究和发展战略合作和整合两个企业的资源,以最大可能的内部化形成了对外部市场的强大的竞争力。实证研究表明,在研究和开发方面,有近1/3的企业有强烈的合作愿望。而对于接近市场的活动,如财务、市场等方面,公司的合作愿望越低。
  实证表明,知识联盟对于加快技术开发速度和提高技术开发能力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从液化石油气制芳烃的CYELAR技术,是有英国石油公司与环球油品公司联合开发的;烯烃异构化工工艺是英国石油与美国莫比尔公司联合开发的;氧化法制高纯苯酚工艺是英国石油与 凯洛格公司和赫思里斯公司联合开发的等等。
  联盟一方面降低了技术开发的成本,使得跨国公司取得知识产权更为容易,同时,联盟本身资源的内部化过程又使知识产权市场化的弊端降到最低。联盟内可以共同使用共同开发的技术,而不需要到市场上购买自己需要的技术,同时,也避免了那种以自己的出价而购买不到必须也必要技术的情况发生。相比较而言,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战略联盟比单独研究、完全依赖自身资源进行经营的公司往往具有更强大的竞争优势。知识联盟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有重要意义的。
  应该指出,在跨国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的过程中,公司所掌握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资源是进行战略合作的基础。研究表明,一个企业的技术能力越是强大,它在“知识联盟”中就有可能得到更大的利益。 实证表明,一个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越多,它在建立联盟的过程中就掌握着更大的发言权。以三菱公司为例,它在面临侵权指控时,往往以自己掌握的知识产权为条件,与对方达成互相许可使用的协议,进而建立知识联盟。
  同时,即使在知识联盟的内部,联盟各方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知识产权的控制也是十分重要的。就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垄断产生竞争,竞争产生垄断。垄断者彼此竞争着,竞争者变成了垄断者,——垄断只有不断投入竞争才能维持自己。” 联盟作为一种垄断形式,是竞争状态的独特表现,今天的联盟也可能成为明天的对手,跨国公司对于联盟的取舍只有一个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利润的提高和竞争力的提高。一旦情况发生变化,联盟必然瓦解。因此,联盟内部对于技术和信息上的分享并不代表跨国公司在法律上放弃对于知识产权的严格掌握。否则,在联盟崩溃时,原来的竞争优势会立即转变为竞争劣势。
  三是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紧密结合。技术标准是另外一种市场保护的方式。一个
  产品尽管有实用性,在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仍然不能进入市场。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技术标准的手段来规范市场。技术标准的实质一方面是消费者对产品综合指标要求的法律体现,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反映了产品的生产者在市场占有方面的利益需求。
  企业掌握知识产权当然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但是,实践表明,就同一技术目的而言,总会有不同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因此,仅仅掌握一种或者多种知识产权仍然要面临市场竞争的风险,而一旦公司掌握的知识产权成为了技术标准,那么,在与其他企业的竞争当中,它就占据了绝对优势。市场就变成了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拥有这的垄断市场。一般来讲,垄断的市场是没有效率的市场,各个市场经济国家总是要尽力避免垄断的出现,因此,公司要使一种知识产权要成为技术标准,必然是通过同政府的谈判和交易,这种垄断地位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在实现其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当然,要使一种产品或者产品的制造方法成为技术标准,一般需要这种产品是平台产品产品。很明显,依赖于别人产品上的技术革新,尽管能够取得知识产权,却很难成为技术标准。
  四是技术转让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相结合,延长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实际使用寿命。雷蒙德•弗农认为,高收入地区高的人均收入产生对节约人力的资本和消费品的需求,这就体现为前沿技术,而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国家,这样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是滞后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这些国家的人均收入增长时,这种需求就趋于重要了。 简单来讲,对于技术产品(节约人力的消费品)而言,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需求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决定于人均收入的高低。体现在技术转移上,就表现为,技术不断地从高收入也是高技术的国家转移到低收入也是低技术水平的国家。而正是由于这种趋势的客观实在性,使跨国公司倾向于对于品牌和专利要进行国际经营管理。
  同时,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知识产权管理必须和技术转移战略相结合才有效率。知识产权作为跨国公司资产,通过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在其经营的范围内流动,在知识产权的法定期限之内,它从高收入国家不断地向低收入国家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不断地为公司赚取利润。
  学者认为,一个企业一般可以通过四个途径对外输出技术。分别为:输出产品、出售专利、与政府合作和在外国投资。 这四种途径事实上都是在输出的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企业竞争力的过程。就同一种技术产品而言,在技术水平较高的市场上出售与在技术水平明显较低的市场上出售有更强的竞争力。出售专利予第三方也是延续专利实际寿命的手段。知识产权资产作为跨国公司战略资源的一部分,跨国公司也将其纳入了全球经营战略,通过跨国、跨地区技术转移来赚取其生产的知识产权能够提供的最大可能的利润。可以说,技术转移是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战略的需要,知识产权战略服从服务于这一战略,同时,知识产权只有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才能获得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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