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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奸不商”到“无信不商”

  买女人,就更令人作呕了。这种堕落行径主要是男奸商所为。通常是通过包养“情妇”、“二奶”、“小蜜”以及嫖宿妓女等形式实现的。腰包鼓起来了,许多奸商就开始想些歪门邪道,逐渐沉溺于女色了。从表面上观察,这是奸商们生理欲望使然。但从根本上透视,这却是“无奸不商”的理念在作恶。而“无奸不商”的理念又夹杂了“所有”理念的滥用意识。把女人视为“物”,可以用金钱来买卖。看来,的确是应验了无“奸”不商。
  名气也可以买。花几个钱到大众媒体上亮亮相,是奸商们的又一大癖好。广播电视里做个嘉宾,侃侃致富“门道”;报纸期刊上搞个专栏,吹吹赚钱“经验”,要多风光有多风光。美其名曰“提高知名度”、“把自己推销出去”云云。
  事实上,“无奸不商”的本来含义是说经商需要技巧和方法。但这种技巧和方法是“经商”的技巧和方法,而不是“作奸”、“骗人”的技巧和方法。奸商却把它理解成了后一种意思,而这种理解却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以致成为了一种大众理念。这种理念曾经和正在影响着大批大批的商人。更为严重的是,“无奸不商”理念已不仅仅是商人的一套经商发财之道了,而且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一大“痼族”。因为它冲击了健康的市场运行理念,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阻碍了稳定的市场运行步伐。
  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又是德治经济。法治与德治的一个共同理念就是“信用”理念。这种理念是一项基本的民法理念。各国民事立法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作为“帝王条款”来对待,我国民法通则也把它列为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立法用意就是倡导“信用”精神,铸就“信用”理念。可是,直到今天,这项理念还远未扎根于民众,更没有成为一种大众意识。这与西方市民社会的市民民法意识相比,差距实在太大。
  诚信是生存之本。“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财”,是中国古已有之的俗语。封建社会就有“经商重信义,和众得安康”的以信取人之说。可是,有些商人就是不信这一套,另起炉灶,玩出了“无奸不商”的花样。倘若仅仅个别商人耍点小伎俩也就无伤大雅了,问题是这种“无奸不商”的理念竟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快速蔓延为一种普遍理念,远远超出了“商无信不财”理念的传播能力。这就要认真考究一番了。
  我以为,国人之所以对“无奸不商”理念似乎有一种天然的接近欲望,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沾染了长期以来抹不去的“人治”理念。人治理念是人治社会的必然理念,与法治社会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人治理念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排斥公共秩序、追求自我安逸;拒绝社会正义,专注个体利益。具体到商人理念,那就是仅仅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在追求眼前利益时,往往是不择手段的:可以靠投机取巧,可以靠钻营倒把,更可以靠坑蒙拐骗,这些都是“奸商”意识结出的恶果。而这些行为是地地道道的短视行为,可以混过一时,但决不会混过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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