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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删除“男女混住”禁止性条款答《北京青年报》记者问

  《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制定于1994年,当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暂住人口管理问题作出规定,从而不存在“抵触”的问题。至于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当时立法法尚未制定,也难于认定其违法。因此,该《条例》在当时只存在合理性而不存在合法性问题。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条例》也不存在与哪一项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超越立法权限的问题,因为禁止“男女混住”恐怕很难归入立法法设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很难说它是“限制人身自由”或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因此,我们现在似乎只能说,《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禁止“男女混住”的规定存在合理性问题,而不能认定它违法(如果是政府制定的规章,则违法无疑)。
  
  记者:据了解,江苏当年规定“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主要是考虑防止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姜:这存在对《条例》的解释问题。如果按《条例》的立法原意解释,这种规定肯定不适用于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特别是婴幼儿)的“男女混住”。如果按《条例》的文字作字面解释,则包括所有“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依前一种解释,《条例》的规定并不构成侵权,即使是禁止有恋爱关系的未婚男女混住,也只是一个合理性问题而并非侵权;依后一种解释,《条例》的规定自然构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于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于理(一般精神正常的人均明白之理)都是不合的,甚至是荒谬的。
  
  记者:该规定从《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删掉,会不会助长卖淫嫖娼等行为的滋生?
  姜:有可能。但任何制度(至少是绝大多数制度)都有利有弊,有得有失。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制度可能的“利”和“得”是有助于抑制卖淫嫖娼等行为的滋生,但其“弊”和“失”是牺牲人们的自然权利和自由。男女住在一处(非一床,亦非一房),相互说说话、聊聊天,可以增加很多乐趣、愉悦,特别是恋人之间,硬将他(她)们分开是不人道的。可见,这种禁止男女混住制度的代价太大,人们不应该选择这样的制度。至于允许“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制度,其“利”和“得”是有利于人性的发挥,有利于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有利于增加人的快乐和愉悦;其“弊”和“失”是有可能助长卖淫嫖娼等行为的滋生。但对于这种“弊”和“失”,我们可以通过其他制度予以补救。当然只能是补救,不可能完全消除,因为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有利无弊,有得无失的制度,人们只能在利大弊小或利小弊大、得多失少或得少失多的制度中选择。
  记者:《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任何一项地方性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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