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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止争,合法必要——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采访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

释疑止争,合法必要——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采访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完全合法的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释法?
  姜明安:香港自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以来,进一步落实“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方针,香港和内地的联系正日益紧密。但从去年下半年以来,香港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这就是香港社会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在2007年以后是否需要修改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实质是对香港特区未来政治体制发展问题产生了分歧意见。不释法,已经不能统一认识了。
  在此情况下,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的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其后,又于4月26日再次举行人大常委会并作出相应决定: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区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合法的吗?
  姜明安:这是毫无疑义的。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
  姜明安:人大常委会释法,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为什么要制定香港基本法呢?这就是基本法的序言里说,“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则是基本法确立的两项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和基于此种解释进行政改,其出发点应该是为了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即经济的繁荣,政治上的稳定,而不能把香港搞乱。
  很显然,这次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既没有违反上述目的,也没有违反上述基本原则和精神,相反,恰恰是有利于实现基本法确立的上述目的、原则和精神。
  记者:为什么说是全国人大释放法是合法的呢?
  姜明安:人大常委会在释法中说:“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2007年以后’,含2007年。”“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律用语中表示具体数字或具体年份时‘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在内。至于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从文字含义上说,没有超出文字的含义,也没有突破文字的含义。这是我要说的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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