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和协调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政治文明不仅要求公权力主体与政治共同体成员(主要指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法律化、制度化,而且要求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化、制度化。公权力主体首先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纵向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横向面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公权力主体除国家机关外,还包括社会自治组织,在我国,还特别包括执政党。因此,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化、制度化即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纵向和横向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以及国家机关与社会自治组织、与执政党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为此,有必要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相关法律及采取相应具体措施,在当前,可考虑首先采取下述举措:(一)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在处理公权力主体相互关系中确保
宪法的最高权威。宪政既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又是政治文明的基本保障。在处理公权力主体相互关系中,应以
宪法为基本准则,确保
宪法的最高权威。人非圣贤,公权力的行使者亦非天使,
宪法、宪政设计再好,总难免有人有意无意违反和破坏。如果没有违宪审查和追究违宪责任的机制,
宪法和宪政就会形同虚设,各公权力主体就会各行其是,从而导致政治不稳定或专制。为此,有必要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与人大常委会并行的
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可由全国人大任命若干名法律专家、若干名大法官、若干名大检察官组成,已卸任的原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可作为
宪法委员会当然成员,以提高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威。(二)通过立法规范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实现党的依法执政。在现代社会,执政党是重要的公权力主体;在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更是最重要的公权力主体。建设政治文明,以法律规范公权力运作,如果把执政党置于法律之外,不以法律明确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武装力量的关系,依法执政只能是一句空话,不可能实现。为此,有必要制定《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以确定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基本原则。(三)改革司法体制,消除地方对法院人、财、物的控制,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司法公正。要保证司法公正,就要保证司法独立,保证法院不受任何机关、组织、个人的干预。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法院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公正受到严重影响。为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将法院建制与地方行政区划脱钩,即高级法院跨省建立,中级法院跨县(区)建立,基层法院跨乡(镇)建立,各级法院的人、财、物由中央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这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就难以直接干预司法。
四、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条件、基准、方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