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M.J.维尔著, 苏力译:《宪政与分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17页。
7参见罗豪才、吴撷英《资本主义国家的
宪法和政治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第264-267页。
8上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许多是相同或近似的,有些则有一定程度或较大程度的区别。参见黎军博士的博士学位论文《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第3-4页。
9关于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的趋势,可参见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一期。
10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58条;《美国行政程序法》第553条。
11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43条;《日本行政程序法》第5-31条。
12例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13所谓“法定条件”,指《
行政处罚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行政处罚需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14关于“公行政”的概念以及公行政与国家行政的联系和区别,可参阅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15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向社会转移是一种历史发展趋势,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时期。在现代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国家行政管理在公行政中不可避免地仍占主导地位。国防、外交、社会治安、经济的宏观调控等行政职能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对于其中的某些职能,如社会治安,社会公共组织虽可协助行使,但基本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转移给社会的只能是部分公共行政管理职能而不可能是全部或主要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16这四次政府机构改革分别始于1982年、1988年、1992年和1998年。
17 A.V.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 1915,p.198-199。
18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4页。
19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20 H.W.R.Wade: Administrative Law, 1988, p.388.
21 H.W.R.Wade: Administrative Law, 1988, p.23-25.
22罗豪才主编: 《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2页。
23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祥新印刷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16-21页。
24参见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54页。
25 参见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62页。
26 参见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69-171页。
27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87页。
28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34-235页。
29该案原告布朗戈的女儿被法国某省国营烟草公司雇用的工人开车时撞伤,布氏依《法国民法典》起诉该省省长。因管辖权争议,该案提交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权限争议法庭对此作出判决:“因国家在公务中雇用的人员对私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而加在国家身上的责任,不应受在民法典中为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¼¼这种责任有其特殊的规则,依公务的需要和调整国家权力与私权利的必要而变化”。这一判决可以认为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最早的判例。
30例如,1909年,普鲁士制定了《国家责任法》,规定公务员因执行公务所生的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31关于美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和例外,可参看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20-323页。
32参见 H.W.R.Wade: Administrative Law, 1988, p.25.
33德国现代法治国的其他八项要求是:(1)基本权利保护;(2)分权制约;(3)国家机关守法;(4)法律保留;(5)法律保护(主要指程序保护和司法保护);(7)刑事法治(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禁止自证其罪等);(8)法的安定性(包括法的明确性、稳定性、可靠性等);(9)比例原则。参见 哈.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107页。
34自然正义有两条最基本的规则:其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其二,对争议做出裁决或对相对人做出不利行为,应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申辩。参见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129页。
35参见龚祥瑞:《比较
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74-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