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改革司法体制,解除地方对法院人、财、物的控制,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司法公正。要保证司法公正,就要保证司法独立,保证法院不受任何机关、组织、个人的干预。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法院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公正受到严重影响。为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法院建制与地方行政区划脱钩,即高级法院跨省建立,中级法院跨县(区)建立,基层法院跨乡(镇)建立,各级法院的人、财、物由中央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这样,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都难以干预司法。
6、 减少政府规制,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管理方式。
政治文明要求公权力必须以必要为限,公权力膨胀必然导致对私权利的侵犯,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但我们过去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政府万能观念的影响,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不必管,管而无效、管而有害的事。政府管事太多,导致政府规模越来越大,人民负担越来越重,市场交易障碍越来越多,行政相对人自由越来越少。显然,这种公权力机制必须改变。为此,我们建议大幅度减少政府规制(包括审批、许可、审查、检查、处罚、强制等),政府职能部分(如定价)可由市场调节取代,部分(如确认资格、资质)可由非政府社会自治组织取代,部分(如公用事业、公共道路管理)可承包给私人或私人组织。政府保留的部分职能也必须改变管理方式,如尽可能采取行政合同、行政协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
7、 建立统一的考试机构和考试制度,保证各方面人才的有序选拔。
考试用人虽然也有各种弊端,更不是唯一选拔人才(包括公权力运作人才)的方式,但是它却是目前人类选拔人才最少弊端,从而适用最普遍、最广泛的一种方式。我国目前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位任用均采用考试方式,其他各种资格、资质确认也通常以考试作为必要前提程序。但目前主持考试的机关、部门很多,考试内容、标准、程序很乱。现行机制很不利于公平选拔人才。为此,我们建议设立统一的考试机构和考试制度,并制定专门的考试法,以规范整个国家考试。
8、 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直接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的,包括监察、审计、受理申诉、控告职能的统一的国家监督机关。
“十六大”报告要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种制约和监督应及于从决策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及于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各个方面。过去,我们也建立了各种监督制度,如行政监察、审计、受理申诉、控告职能的制度等,这些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体制不顺,监督职能分散,行政监察机关一方面附属于政府,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计机关附属于政府,受理申诉、控告职能的机构附属于各个不同的政府部门,从而监督效能受到很大的影响。应该说,监控机制失灵是我们过去一个长时期内腐败现象蔓延和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因此,我们建议对现行监督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直接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的,包括现行行政监察、审计、受理申诉、控告职能(改变为类似于国外的督察专员职能)的统一的国家监督机关。这种统一的国家监督机关能对整个国家公权力行使行为(包括执政党的行为)实施监督,使整个国家公权力行使行为置于国家宪政和法治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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