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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公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自己创造的为共同体成员服务,保护共同体成员和为共同体成员谋利益的机制。但是这种机制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内在和外在、主观和客观等各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异化,从而导致对相对人(人类共同体是公权力的创造者,共同体成员则是公权力的相对人)权益、自由的侵犯和损害。因此,在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里,国家必须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利保障、救济机制,随时对因公权力运作而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提供公正、合理的救济。在现代社会,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通常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申诉、请愿等制度。目前,这些制度在我国大多已经建立,并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问题仍然存在:这些制度有的还很不完善,有的制度因立法设计不合理或制度运作内外环境不良而运转不畅,实施效果不佳。例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受限过多,抽象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排除司法审查,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对相对人申诉的受理、审查无严格程序规范,效率极低,请愿制度则还尚未建立,实践中请愿虽常有发生,政府也积累了处理相对人这类行为的较丰富的经验,但立法尚未对这类行为加以规范,故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尽可能避免其消极作用。据此,我们应对现行整个权利保障、救济机制进行整体反思,根据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对这一机制进行全面改进和完善,并为此修改相关法律(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和进一步制定相关法律(如《申诉法》、《请愿法》等),以使这一机制充分地和有效地发挥作用。
  
  综上可见,公法与政治文明二者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的联系。要建设政治文明,必须健全和完善公法,而公法的健全、完善,乃是政治文明的必要和重要标志。
  
  附:推进我国公法与政治文明建设的几点设想
  “十六大”报告对推进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九项重大举措(民主、法制、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决策机制、行政管理体制、司法体制、人事制度、权力制约、社会稳定),这些举措无一不涉及公法与政治文明。为落实这些举措,公法学者应设计多种具体方案,供决策者考虑和选择。
  下面我们先提出若干设想,供本次研讨会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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