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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与“有为”的政府

  当然,如前所述,“转变政府职能”不等于“放松规制”。“转变政府职能”除了要求“放松规制”,减少行政干预之外,同时也要求政府加强某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助于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职能。这种政府职能的加强,是我们“转变政府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之所以如此,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政府不是万能的一样,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市场缺乏政府一定的调控(主要指宏观调控)和规制,同样会产生“失灵”,这同政府对市场干预和规制过度会产生“政府失灵”是一个道理;第二,“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与一般市场经济既有共性,也有特性。这种“特性”是由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和现状决定的: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发展不平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且实行过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难以自发生成;中国是一个有着集体主义和均贫富思想文化传统的国家,人们不乐见过分的收入差别,特别是不容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暴富。中国的这些“国情”决定了中国的市场经济需要较一般市场经济稍多一些政府调控和规制;第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发展的:在一定的时期,市场可能存在某些需要政府调控和规制的特定问题,而在另一时期,这些问题可能消失而不再存在,或者问题虽然仍然存在,但已不再需要政府调控和规制。同时,新的时期也可能产生需要政府调控和规制的新的问题,如随着工业化发展而产生并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生态问题、因经济社会未能协调发展而产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如“非典”一类问题、还有如亚洲金融风波等突发性经济危机问题。这些新型问题一般难以通过市场自发调节解决,而需要借助一定的政府干预和规制加以解决。为处理这些新型问题,政府在减少某些旧的传统职能的同时,有必要增加某些新的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的新时期,政府在“转变经济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下述职能:(一)服务职能。政府应努力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相对人提供私人不能提供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宏观调控职能。政府应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同时应完善统计体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保障国民经济的整体平衡协调发展;(三)规划职能。政府在摆脱对市场经济活动具体干预的同时,应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的中长期规划,通过规划,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平衡;(四)协调职能。政府应协调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类别市场主体的关系,协调城乡发展,协调区域发展(如采取措施,推进西部大开发、发挥中部地区综合优势、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等);(五)指导职能。行政指导既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政府职能,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即政府通过指导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向行政相对人宣示政策、提出建议、意见,引导(而不是强制)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如秩序维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安全保障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除了行使这些新型职能以外,自然仍必须保留某些旧的传统职能,如行政审批、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尽管这些职能必须尽可能减少,职能行使的方式必须改革(增加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以及法律程序的控制),但是不能完全取消。我们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是既“放松规制”,建设“有限政府”,又加强服务和规范管理,建设“有为政府”。“有限政府”、“有为政府”都是市场经济之所需,都是民之所需,从而都是执政为民之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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