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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隐喻——对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

  因此,早在15世纪末16世纪处,马基雅维利就主张国家的统一,甚至主张用武力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制。19博丹(1530-1596)更加全面地阐述了国家主权的重要性,他认为主权是在一个国家内进行指挥的绝对的永久的权利;主权是国家的最明显的标志,没有主权,国家就不成为国家。国家主权具有永恒性,本质上属于国家而不属于政府,政府是可以变化的、更替的,但国家是不变的;具有无限性,即在国家的范围内,主权绝对支配自己国家和国家的臣民;以及具有至上性,主权不受法律的约束,相反是法律的渊源。20其他思想家如格劳修斯也认为所谓主权就是说这种权力的行为是不受另一种权力的限制,其行为不会为任何其他人类的意志随意认为无效。其后的霍布斯等人也都讨论的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和不可转让。21不仅是理论上如此,而且在实践上在西欧各国当时也先后出现了近代的专制政体。到十六世纪初,君主专制政体便已成为或将很快成为西欧普遍的政体。中世纪的机构体制到处都正在土崩瓦解。22中世纪机构体制的土崩瓦解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政权组织方式变革之必然,但是这种变革至少在变革初期并不能自发地获得合法性,即获得人们的下意识地并习惯性地认可和认同,因为它与传统的理论和实践都是相悖的。新的政治秩序的建立,需要一种合法性,必须要有所论证,要形成一种新的理论话语和实践话语的互动。人们不能仅仅主张国家主权至高无上,或主张重新构建政治秩序,而必须以一种人们容易和能够接受的且比较便利的方式论证国家主权为什么是至高无上的,如何构建,基础是什么。但是在当时的神权衰落、人们对传统提出疑问和挑战的环境下,思想家不能采用传统的神学来作有效论证,他们也不能仅仅声称、甚至无法声称传统就是如此;因此,这种论证就必须是"理性的",诉诸于人们的常识,同时又依赖于人们现有的想象力和创造力。23人文主义和科学的发展、科学原理的发现和科学方法的发展、世俗商业文化的发展为这一种新论证提供了一种比较有效的工具和有利的社会条件。
  只要我们回顾一下从16世纪到18世纪这一历史时期,我们可以看到,在欧洲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思想家,他们面对传统的国家合法性理论话语丧失的现实,以世俗理性为指导,利用不同的思想资源,进行了新的社会设计和合法性的论证,并试图以这些设计方案重新塑造社会和国家。24而社会契约论的国家学说,从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到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以及《社会契约论》都是这一时代背景图上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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