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中,我试图论辩,这种国家学说的兴起,是与西方的社会变革,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特别是资本主义发展时期日益普遍的契约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联系。从知识发生学上看,契约活动大量增加使契约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随处可见、无法避免的社会存在,它不仅成为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的一种可供资用的理论资源,而且把人们的思想作了新的"格式化",为人们普遍接受以契约解说各种关系--其中包括国家--创造了一个社会接受的条件。据此,我更倾向于认为,社会契约的国家学说,主要是对秩序正当化的一种论说方式,而不是这种秩序的建立方式;当然这两者并不能截然分开,两者相互之间是有影响的。
因此,这也就意味着,作为理论资源,契约自由的思想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近代社会契约国家观的唯一来源。其他许多思想和社会现实的变化对近代国家观的产生具有一定的、甚至是更重要的影响,对以契约为模式的国家学说的产生和确认具有不可低估甚至是无可替代的影响。5换言之,仅仅有契约自由的思想也并不必然产生近代的社会契约的国家学说。然而,尽管如此,必须承认契约自由的学说为社会契约理论产生提供了根本的或基本的模式。
我的论文大致组织如下。首先,我将论述,在社会契约派出现前后,由于种种原因,社会要求一种新型的国家发生学说来支持国家权力的正当化和合理化。然后,在分析理论需要传统资源的前提下,我将简单分析契约自由原则,并对西方契约自由的发展作一个概要的介绍。随后的两节,我将以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为例,分析社会契约学说与契约说在模式和前提条件上的一致性,以此表明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发生理论是与契约自由原则在理论上的一致性。最后,我还将就此研究的意义和启示作一些理论的分析和总结。
二、近代社会契约论发生之时代背景
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学说的发生是时代的需求。在近代以前,尽管也有一些思想家讨论了"国家"产生的问题,6但国家学说相对说来并不象近代社会那么重要。这主要是因为在近代以前西方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除了一些以武力建立的帝国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是较小的城邦国。在中世纪,罗马教皇的权威至高无上,经院哲学论证了世俗的政权必须服从教会的权力。而既然政权要服从于神权,因此国家学说相对说来也就不具有近代以来那样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传统的力量,许多起初似乎"不合法"不合理的事物都往往可以由于时间的流逝而获得其合法性和正当性;7因此,在中世纪,那种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欧洲不仅在地域上普遍存在,而且时间上是普遍存在,这就很容易为人们所习惯,成为一种"自然的"和理所当然的政权组织方式,不会受到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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