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也不能简单地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来替代对社会契约国家观的发生、发展和接受作具体、细致的分析。这不仅因为任何原则只能为我们指出了一个研究问题的方向,提出一些需要研究的假说;真正的结论,必须是在分析研究之后。更重要的是,简单的经济决定论无法回答,为什么只是社会契约论成为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学说,并影响了西方国家政治法律的实践。马克思、恩格斯曾多次反对简单的经济决定论,指出影响人们创造性活动的并不仅仅是经济因素,而且有许多承继下来的社会因素,包括思想的传统。本文正是在充分意识理论发生的经济、政治背景的重要性的同时,试图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探求作为一种国家学说的社会契约论的发生和接受何以可能(因此不必定是对历史的描述和真实再现,而是一种解说);并由此引申开来,探求思想传统、知识的社会结构,对一种理论的发生和接受同时具有的促成性和制约性影响。
因此,这一研究的意义并不在于或不限于以社会契约国家说的产生来例证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我选择这样的命题有其他的一些学术思考。首先,尽管许多西方学者使用了社会契约的观点来论证国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我们知道,在人类历史上这并不是唯一的国家发生论。在中国,国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是通过家庭这个模式来证明的;国家被认为是家庭的扩大。尽管许多中国学者将家国说归结为中国传统国家学说的特点,但这实在是对出于对西方政治学说史的无知、盲点或为批判中国文化而虚构出来的一种政治迷思。仔细读一些西方学者的著作,我们可以发现大量的西方学者,包括本文将论及的社会契约论者都曾用家庭为模式论证过国家发生和国家权力行使的合理性。3这表明,社会契约和家国说都只是证明国家发生及其合理性的模式或话语之一,在这种意义上两者并不具有绝对意义上的和脱离语境的优劣高下之分。此外,在西方思想史上,社会契约模式也并不是唯一的模式。亚里斯多德的国家自然发生论,柏拉图的国家社会分工论,后来中世纪社会的神权政治理论,都在自然法的社会契约国家发生理论占统治地位之前在西方有很大影响。尽管社会契约的某些观点在现代西方之前也一直存在,但这种影响一直不大,最多只是理论之一。因此,为什么社会契约国家说会从默默无闻而在17、18世纪变得走红,取代先前的国家学说,并成为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的基石?而在中国为什么一直都是家国不分的国家学说占主导地位?这些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
分析这一问题的另外一个考虑是,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变革,一些中国学者也重新重视并强调社会契约派的国家法律学说。4无疑,重新理解、发掘这一学派的思想和潜在意义,对于我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和法治建设都是非常必要的。但问题在于,在多大程度上,用契约说来解说国家和社会,能对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形成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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