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由于这种围绕戴安娜之死的社会心理,我们也就不难看出公众对传媒的指责容易过分(而不是说传媒无辜)。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传媒机构和所有的传媒人员都以刺探戴安娜或其他名人的隐私为工作中心,骚扰戴安娜的主要是一帮自由摄影师和小报记者。大的传媒机构即使有时也关心和报道了戴安娜的隐私问题,并在特定意义上参与了制造戴安娜的痛苦,但他们一般并不是用令人反感的方式获得有关信息,也并不渲染,而是有自我约束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戴安娜死后,有记者试图向某大报高价出售戴安娜奄奄一息的照片,就被该报拒绝;还有,传媒界对这几位摄影记者的行为的谴责和对新闻自由的自我反思;这也许都可以表明,就整体和就平均水平来说,传媒界的人并不一定就比社会上的普通人更缺乏道德感和道义感。当然,这也并不意味或隐含着另一个判断:就整体和平均水平来说,传媒界的道德感比普通人更高。这里的问题是,并不存在一个铁板一块的传媒,那样的传媒是我们自己的创造,是“传媒”这个词实体化之后给予人们的一个错觉。
事实上,在西方国家,报纸和小报是有比较严格的区分的,那些爱不择手段地刺探和公布名人隐私的往往只是小报。一般说来,大报和电视台比较严肃,尽管有时可能也有一些越界的或打擦边球的行为。将这些不同的传媒机构或不同的人放在同一个范畴来加以谴责是不公正的;这正如不能因为德国出了一个希特勒,所有的德国人就都得对希特勒的罪行负责一样。
我还想指出,尽管在戴安娜身上,无孔不入、毫不留情的传媒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她的痛苦,因此也加剧了热爱她的公众的痛苦,但不也正是这个传媒,曾给她带来幸福和光彩,给热爱她的公众带来满足和快乐?!而且,也恰恰是传媒的这种无孔不入的能力和毫不留情的曝光也曾在另外一些场合迫使另外一些人,即使是非常有权势的人,不得不行为有所收敛,甚至揭露出了不少违法、犯罪和不公的现象,公众由此而获益。因此,我们必须问一问自己,为什么当戴安娜春风得意之际,我们甚至欢迎那喜好刨根挖底的传媒;而当戴安娜陷入困境之刻,我们就要谴责那同样是穷追不舍的传媒?凭什么传媒对“坏人坏事”应当一追到底,而对戴安娜这样的美人或好人就应当“镜”下或笔下留情?而在刺探到个人隐秘并予以曝光之前,传媒又怎样能事先区分好人和坏人呢?他们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替代公众的判断?只要我们保持一种严格的逻辑,其结论必然是严酷的。然而,我们应当看到,社会之所以容忍这种哪怕有时过份的“新闻自由”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一个社会的选择。而一旦社会作出了这种选择,传媒拥有了作为一种权利和形成了作为制度的新闻自由,就不可能事先完全排除传这种自由带来的某些压迫人的结果(又一个悖论),也不可能事先完全排除传媒界的某些人滥用这种权利。如果要想彻底消除,除非是废除传媒的这种自由。但是,我们愿意走那么远吗?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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