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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朱苏力


【关键词】无
【全文】
  1994年12月和1995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贾桂花诉青年电影制片厂的侵犯肖像权案(此后称贾案)、邱满囤就邱氏鼠药提出的侵犯名誉权案(此后称邱案)作出了初审和二审判决。尽管这两个案件所涉及的人物和事件并不十分重大,且都是下层法院作出的判决,然而,在我看来,这两个判决可能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活动和法治建设具有普遍和深远意义的判决。其意义之重要不仅在于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不断发生新闻舆论、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某单位或个人“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的案件纠纷,1因此这两个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它们涉及到中国当代社会的权利的总体配置和其他一些理论和实践的问题。法学界有义务将中国司法实践及其理论内蕴加以提炼、升华,使之成为法律活动的自觉。这不仅是对我国的法学研究的理论挑战,而且这一努力有可能对中国的法制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近年的众多名誉权案件中,之所以选择这两个案件,我有特殊的考虑。选择贾案是因为这是一个“难办的案件”(hard case),而西谚有所谓“难办的案件〖容易〗引出坏法律”(hard cases make bad law)之说。在这个案件中,原告贾桂花是一个事实上受到伤害的“弱者”;而被告是社会、经济地位都比较显赫的电影界人士。因此,就社会情绪来说,容易倾向于贾氏;然而一审判决却对贾氏不利。因此,这一案件可能比其他案件更能提出一些不易为我们的直觉觉察并接受的问题。选择邱氏鼠药案,则因为这一案件所涉及的是科学技术界,而不是一般的新闻、文艺、出版界,因此使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得以延伸,具有更为普遍的意义;此外,这一案件的二审判决体现了一种我认为对今后司法审理这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值得在理论上加以分析阐述并推广;最后,围绕邱氏鼠药案件所引出的最后结果(邱氏鼠药被禁)比任何其他案件都更现实、更直接、也更充分地例证了保护言论自由不只是抽象的公民权利保护,而且对社会的经济文化建设会产生直接的积极后果。
  
一、案件与问题

  有必要将这两个案件情况及背景作一简单介绍。
  《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贾氏本人自称因“生理缺陷”(贾氏患过天花,脸上有麻子)从来“连照相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但并不能明显看出患天花的痕迹)。有熟人嘲弄贾氏“成了明星”,“长得那样还上电影”;其子在校也遭人戏谑;这使贾氏极为痛苦。为此,贾氏经律师代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秋菊打官司》剧组所属的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提出诉讼,认为《秋菊》剧组以盈利为目的(因电影是商业发行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影片摄制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氏的镜头,同时赔偿贾氏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此案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于1994年12月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秋菊》剧组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贾氏的诉讼请求。贾氏不服,目前此案已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此案判决似乎获得了文学艺术和新闻报道界的好评,认为这一判决是公正的,实事求是的。在此案初审判决的同一天,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就采访报道了这一事件。报道中,赞同此案判决的人指出,如果这种摄影行为构成侵权的话,那么“以后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新闻报道)没法拍了”。尽管该采访报道是相当平允的,但主持人敬一丹在结语中评论说,此案的决定表明“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利益”。3然而,此案的判决、特别是电视主持人的评论,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4在私下论及此案时,许多人,包括一些法学界的同人,都倾向于认为《秋菊》剧组事实上给贾氏造成了伤害,因此,应当给予贾氏赔偿。他们认为,尽管这种赔偿也许会给以后的文学艺术、新闻报道带来一些不便,但在市场经济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增长的今天,同时考虑到中国社会长期以来过份强调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应当侧重于保护公民、特别是普通公民的权利。
  与此案相联系,近年还发生了多起有轰动效应的侵犯名誉权案。其中之一是1995年2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的邱氏鼠药案。邱满囤是河北省的一位公民,声称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在这一技术的基础上,邱氏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五位科学家根据他们的经验和一般的科学原理,在未对邱氏鼠药进行实证研究的情况下,在科技报纸上对邱氏鼠药和邱氏鼠药的宣传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邱氏鼠药中含有某种或某些对生态有害而为国家法令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化学物质,认为科技界和新闻界应当严肃认真对待这种科学的或涉及科学的问题,防止伪科学的泛滥。邱氏因此对这五位科学家提出诉讼,认为科学家的批评违背了真实,侵犯了邱满囤本人和邱氏鼠药工厂的名誉权。5此案一审的中心问题是邱氏鼠药中究竟有没有为国家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物质。据称经6次实验检验,结论是一半对一半;在没有结论性实验报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邱氏胜诉。科学家们不服,上诉。二审判定科学家的批评没有侵犯邱氏的名誉权,但对邱氏鼠药中究竟是否含有违禁物质未作判决。6这一案同样自始至终引起了一定的争论。科学界人士一般认为,这五位科学家的言论没有侵犯邱氏的名誉权。但此案之所以能够立案审理,并有一审判决,显然是认为在此案中科学家有侵犯邱氏名誉权之可能;而且二审的判决似乎也留下了一个尾巴,没有对邱氏鼠药中是否含有违禁物品作出决定。7在习惯于强调“以事实为根据”的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和律师在私下曾认为,此案的关键问题是邱氏鼠药究竟有没有违禁物质,因此重要的是查清这一事实;无论什么人,包括科学家,都必须对他的言论的真实可靠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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