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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一个社会学调查过程的反思

  在我看来,关键可能并不在于研究中有权力资源的介入,而在于这种权力行使是否对所调查研究的人具有伤害性。不知因为什么缘故,在汉语世界中,我们已经赋予了权力这个概念一种道德上的贬义,似乎权力总是很糟糕的,很坏的东西,甚至与恶等同(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包括我自己的行为可能都显示出对权力的追求);似乎一旦学术研究中介入了权力资源的问题,学术本身就必定有了道德的耻辱。但事实上,权力并非如此,它可以是建设性的,关键看你是如何使用的;即使是政治性的权力也是如此。许多学者的研究已经展现了这一点,而日常生活中也有大量的例证(那位公安局长的权力行使就是一例)。其次,传统的权力观不仅往往——如福柯所言——从法律上界定,而且习惯于将权力实体化了,视其为一种物,一种特权,往往为某些人所特有,因此,无法更复杂地分析权力的运作,无法将权力视为一种结构关系,一种网络,一种综合效应。本文的分析指出,在社会学、人类学调查研究中,也有,甚至必须有权力资源的介入和调动;我们不能因为自己不是官员,似乎研究的目的是纯粹为了知识,就否认了研究中所具有的甚至是必定具有的权力的因素。社会学、人类学研究中有无权力资源的运用,这并不是研究者研究时主观上是否有伤害被调查研究的对象这样一种道德或不道德的动机所能规定的。
  那么本文指出了这一点,又有什么意义呢?首先,这种反思也许有助于我们对所谓研究方法的反思。关于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田野调查,学者已经写了大量的著作。其中有许多著作,特别是教科书,往往都是将田野调查作为一种方法,作为一种获得“就在那里”的知识的方法,作为一种进入既定知识宝藏的手段。我们被告诫了种种调查时的注意事项,但往往都是一些技术性的指导,例如通晓当地语言、注意参与性观察、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要给被调查者带来不利后果,也不要给被调查者带来不合理的“获利”预期、要有可信赖且熟悉当地风情的“内线”等等。当然这些都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经验,但是这种经验的累积,似乎形成了一种关于社会学或人类学的调查方法。尽管也有对这些方法的反思,甚至不时也有严格的批判,诸如关于价值无涉的讨论等等。但是,比如说,这个价值无涉问题讨论的一个基本假定或前提假定就是,遵循这些原则,就可以获得可靠的、肯定的乃至完全的知。本文的分析,至少是对这种方法论的一种质疑。它显示,至少在一定层面或针对某些问题,由于可以调动权力资源不同,人们可能获得的知识是不同的。没有公安局长的权力资源,我就无法获得他可以获得的知识。因此,那种抽象的容易被或已经被普遍化的社会学或人类学调查方法是可疑的。
  其次,我的反思也显示,在社会学调查中,我们为求知而建立的支配性关系更多不是如同本文一开始提到的公安局长所运用的那种正式的和法定的权力,而是一种基于多种资源(但也包括正式的权力资源)而形成的支配性关系。这种支配性关系是必须存在的,简单说来,就是要把握一个尽可能稳定、“真实”的对象,才可能获得某些你认为重要的信息和知识。正是在这一支配性关系形成之中,你求知的对象得以逐渐呈现,泄漏其信息,你获得一种称之为知识的东西。知识的获得在这里实际上是一个对求知对象的支配性权力形成和发生影响的过程,是一种征服的过程,是一个突破障碍和开拓进路的过程。当然由于是在同具体的人打交道,而在这个场域,并不仅仅是社会调查者拥有绝对优势的资本,被调查者也都或多或少地拥有某种资源,那么也就意味着任何社会学的调查都势必是一种双方基于各自所拥有的资本的博弈,甚至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在另一个意义上,它又是一种双方参加的游戏(在英文中博弈和游戏是一个词),一种合谋。由于获得知识的过程就是这个进入场域和研究对象的实践过程,是这种支配性关系形成的过程,因此,在实践中,就并不存在一个先进入,再获知的先后秩序。也正是在这个实践的意义上,我甚至怀疑有什么独立于社会学知识产生过程之外的方法或方法论,知识论和方法论在这里是一致的。并且,从这一结构的角度来看,无论人文、社会或者是自然知识的形成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如果不是同一的话,其差别也许仅仅在于研究者所面对的分别是文本、人的活动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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