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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一个社会学调查过程的反思

  必须注意,首先,绝不能将这种在求知上的支配性关系等同于个人人际关系上的支配性关系,这是由一种社会结构以及人们的社会预期不同而构建起来的限于求知上的支配性关系。事实上,只有在人际关系上建立了一种常识意义上的平等关系,才可能建立一种更为稳定的、可靠的这种求知上的支配关系。其次,这种关系的建立也并不仅仅是个人的某种表示或努力就一定可以完成的。如同我的从军生涯的例子所例证的,这种关系的建立要有一定的可信性基础,例如类似的或相近的生活经历。这(指有类似的经历,而不是指有从军的经历)至少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学的深入调查,特别是心态调查中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多少人会“对牛弹琴”,虽然谈不上“士为知己者死”,但是“酒逢知己千杯少”在中国目前社会中大致还是普适的,而类似的经历往往是“知己”的先决条件之一。再次,这种人际关系是双方在日常行动中构建的,而不是一方精心策划操纵就可以实现的。因此这种关系能否建立并不是确定的,总是存在各种被颠覆的可能。例如,当我们调查行将结束离开某法院时,一位法官说(大意是),“我们看得出来你们不能喝酒,但是你们只要喝,还是很实在的;都喝了下去,没有耍滑头,你们都是实在人。”我们也因此得知,我们自己的一言一行实际上也都在别人的观察之下;在另一种意义上,我们也成为了他人的研究和调查对象。假如我们不是那么坦诚,不是所谓的“性情中人”,那么很有可能,我们的调查就不会有那样的便利。当然,这里的坦诚或其它都并不意味着我们付出了什么额外的努力,我们都基本上只是按照我们日常的为人处事行为。但恰恰是因为这一点,我才有这番感慨,甚或是一种内疚。由于社会的结构性和认知性因素,我们的这些本来是天经地义的行动都使得我们获得了至少在我们看来是更多的“象征性利润”,并进而在客观上保证了我们对于知之对象的支配性关系。
  

  一位人类学家反对我的这种他认为是“后现代”的分析。(注:这是李亦园先生在评论此文之宣读时的观点。)他的理由是,有相当的人类学研究不是如此,并以他自己当年在台湾山地的研究为例。他细致描述了自己是如何长期生活在“田野”,熟悉了当地人们的各种习惯,懂得了他们的语言,特别是如何装作睡着了,而实际是在聆听当地小伙子评价和议论女孩子们;又如何假装有事出去,在一个避人的地方将所闻所见记录下来。而这里,据说是没有支配性权力关系的。
  这里实际有两点应当予以分殊。一点是一般性的命题,即权力资源并不是研究的唯一条件,这我是同意的。权力资源是知识生产的必要条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仅仅有了一些权力资源就可以获得知识。事实上,有些研究项目的资金并不少,有的也有有关国家机关的支持,而其获得的研究结果往往是惨不忍睹,简直是对“研究成果”一词的亵渎(假如研究成果还有“本质”的话)。而另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尽管他拥有很大的权力,有专门的研究机构,他可以利用这种权力、动用诸多资源且真心希望了解真实情况。因此,确实,获取知识并不仅仅要求拥有上面分析所提到的各种资源;保证知识的产生还必须有传统意义上的知识和知识能力。(注:但是这一点也还是可以论辩的。因为,我们的知识能力是从那里来的呢?我们的许多观察和分析能力,特别是用来分析的理论框架,并不是因为我们身体长大了,就自然而然获得了,而是我们在长期受教育、学习、训练的过程中获得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人,或有同等智力潜能的人都能获得这种学习、训练的机会,实际上是与许多个人的家庭的富裕程度、社会生活环境相联系的(请想一想“穷人的孩子早当家”以及“培养一个贵族需要三代人”这些俗话中所隐含的财富对于人的不同能力的塑造)。因此,如果将这种能力的一部分视为一种已经沉淀的财富,那么,这个关于权力资源之调度的命题——至少在逻辑上——对于知识能力的形成仍然是成立的,尽管我还不那么确定。)
  但是,我不能同意他的是用来支持前一命题的对那些实例的分析和定性。在我看来,这些“调查技术”的运用,在一定层面上,也都是一种权力资源的运用——请注意,权力的经典定义是“行为者影响其它行为者的能力”。正是通过这些方式,将自己变成——实际是在某种程度上伪装成——所调查研究的群体的一员,研究者增加了其获取材料和知识的能力。因为“堡垒是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而且,只要熟知《智取威虎山》故事的人,就会发现至少在获取不对调查者开放的知识这一层面上,下乡调查的人类学家与假扮胡彪深入虎穴大智大勇的杨子荣并没有什么区别。当然,这种类比丝毫没有一点贬低或抬高社会学或人类学研究者的意思,而仅仅是因为在原来似乎没有关系的两个现象之间建立一种隐喻,更有可能使我们感到一种反思的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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