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但又正如今人所言,钱并不是万能的。钱并不足以保证这种支配关系的稳定,钱有时甚至可能损坏这种权力支配关系。例如,给受谈者支付“工钱”,有时可能会使他过分“积极”;有时则可能使他感到自己仅仅是被当作获得信息的渠道,因此自尊的受访者反而可能拒绝合作。而在某些领域,钱更是难以保证被调查者有效和真诚的合作。这一点在我们进行的有关司法的社会学研究中就很显著。司法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一套系统,有它自己内在的制度。这些制度使得这一系统外的人难以进入,使得系统内的人对外来者往往会保持一种戒心、疑心,并因此会拒绝合作。这实际上是抵抗我们试图建立的那种支配性关系。因此,要保持一种影响力,要使他做在没有这种影响力时即使我们不给其增加经济负担也有充分的制度性或个人性理由拒绝做的事,(注:请注意,这里实际上隐含的就是政治学上对权力的最常见的定义: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它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我们还必须有其它的资源来保证作为我们调查了解情况之前提的支配关系。
我们的研究就遇到这种障碍。为了打破这种障碍,为了获得信任和合作,我们调动了其它类型的资源。我们利用上级机关向我们去调查的其下属基层法院打了“招呼”,开出了相应的介绍信。除此之外,我们还根据中国社会目前颇为流行的所谓有些事情往往必须“公事私办,私事公办”才能办成的“规矩”,借助了同学、师生、同乡等熟人关系,向有关法院的一些人打了招呼。事实上,在选择调查哪些法院时,我们就考虑到诸如此类的因素。我们选择调查的法院都有我教过的学生,(注:在我们访问的一个法院中,有我教过的居各种职务的四名学生,还有担任了相当领导职务的北大老校友,以及熟人的同学。也就是在这个法院的辖区内,我们的访谈获得最大的收获。)并且还考虑到这些学生在当地法院都担任一定职务或至少是有一定的活动能力(也就是有一定支配能力)。尽管我们运用这多种关系所了解的仅仅是一些非常平常的情况,没有任何窥探机密或单位隐私的企图,但是我们都本能地知道,如果没有这些关系,我们完全可能会受到冷遇,因为这些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必要同一些与他们没有丝毫关系、不可能给他们带来任何直接利益而唯有可能带来麻烦的人交往。也就是说,在这里,我们至少利用了两种保证他们合作并为我们获得知识提供便利的资源,一种是正式的、上级法院系统或政法系统的权力,一种是由于我们在先前的社会交往中累积起来的非正式的权力资源,当然这后一种权力资源也许只有在传统的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才有可能甚至更为必要。这两种资源,从反思层面上看,都在客观上强化了我们对于我们所要了解的对象的那种求知所必须具备的支配关系。
当我们所调动使用的这些权力资源数量不同时,我们调查访谈的收获也有明显不同。当然,我不敢声称,这两者之间一定有齐整的因果关系。即使调查者自身的因素保持不变,资源运用之多寡并不是决定收获多寡的唯一因素;因为受受访者本身的习性(有些更开朗、坦然一些,有些则总是交谈相当慎重)的影响,以同样的资源运用所形成的支配关系及其深浅、稳定程度并不总是相等(此中的意蕴我还将在后面讨论);但是这种资源运用之多少确实与获得有关信息的难易程度有相关关系。例如,在某县法院,我们没有运用正式法院系统的资源(没有从上级法院或政法委开介绍信或打招呼),除了只有一个我教过的学生在该法院任职,没有或者是没有动用其它多种熟人关系。当我们到此地访谈时,尽管受到了礼貌、适当的接待和配合,但当我们要麻烦他们时,比方说,希望查看一个他们介绍过的案件的卷宗,我们就遇到了一些如果是我也同样可能如此行为、因此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麻烦。我们所希望了解的情况,因此有时就无法获得或无法补证。而在另一法院,我们运用了几乎是一切可能的乃至于后来看起来有些过于充分的关系,(注:仅举一例,当我们抵达该城时,我们发现竟然有两个机关派出轿车接站,令我们这些调查者内心极其不安。)我们则受到很好的全面的合作,尽管我们要求了解的情况并不超过在前一地法院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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