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学和法律而言,它们都是世俗导向的,最重要的是要解决社会中的问题。而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并非理论在前,实践在后;而更可能是相反,请想一想“理论的猫头鹰总是在黄昏才起飞”。理论对实践有某些指导作用,至少可能在某些时候如此。但是,即使理论上通了,在实践上也未必能做好。即使在这一事件问题上做好了,也未必能在另一个问题上做好。从理论到实践之间有一个很难跨越的鸿沟。“懂得如何做”与“做”,不仅并不相等,而且两者还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知行合一的问题一直是人类的一个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
就法学思想的发展而言,也是如此。一般原则既不能规定具体案件的结果,也不可能包打天下。法学研究能力的培养,不是通过了解他人的思想、给它们分类或排座次能获得的,而是在仔细研究他人研究的问题(而不是结论)并不断练习中获得的。
我们想的应当是事而不是词
在我看来,在阅读学术研究成果时,首先不关心作者属于哪个流派、哪个主义,而是要和作者一起进入作者关心的那个问题。如果发现作者的说服力很强,那么,读者就可以而且也应当运用这种进路和思路来分析相似的问题。通过这种举一反三的反复练习,熟练掌握这种研究的“工具”,而不是注重研究的结论性命题。通过这样一个过程,逐步地,人的实际运用理论工具分析解决处理问题的能力就获得了,就扩展了。否则,如果仅仅关注主义、流派,他人的研究成果最多也只能成为你的一种谈资,一种话语的材料。你永远会和这些研究材料格格不入。
要多多掌握这类工具,学者或读者不应当轻易接受仅仅某一种工具、某一个学派,而是应当反复坚持上述的过程,不断扩展自己的视野和增多自己工具箱内的工具,使自己的工具箱内样样货色齐备,不仅各有各的用处,而且在某些时候用在一处。这样,当遇到新问题时,你会很自然地懂得该用什么样的工具来处理这些问题。这就意味着,各种理论都有其短处和长处,没有一种可以包打天下的工具,没有哪一种是可以以不变应万变并保证成功的理论。所有的理论都是人们的备用工具,都是为了出现问题而准备的。而人来到世界上,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言,重要的问题在于改造世界。所有的理论都只是人们理解、改造自己的生存世界的工具。理论对于人类来说并不具有神圣意味,其全部意义仅仅在于能够帮助我们生活得更好。因此,“我们想的应当是事而不是词”。
也许我的这种态度太贬低了理论?其实,我的这种态度是具有包容性的。也许对于某些学者来说,理论完美本身就是他生活更好的一部分,甚至是他生活中最重要的部分。因此,理论之所以对于他或她是神圣的,仍然是因为理论对于他或她的效用。
我的这种观点也许还太实用主义了。其实也不是。即使对于法学家来说,重要的问题也在于获得理论,而不是谈论理论。获得理论的真正标志是思想和能力的发展,而仅仅谈论一些理论命题、一些人物的主义归属并不增加人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这种实用主义的观点又并不那么实用主义,它是以能力增长为导向的,而不是以谈资增加为导向的;它是以未来(解决新问题)为导向,而不是以往昔(总结以往的观点)为导向;它是以参与者身份进入的,而不是以旁观者身份进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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