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也是一位法官的经验之谈,同时是美国司法哲学的经典著作。此书很小,题目似乎也很偏,讨论的是法官的司法问题,但是其所涉及的问题却很广。此书与霍姆斯的著作都是文采出众,言简意赅。
5.6.7.8我选择了波斯纳四本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法理学问题》、《法律与文学》以及《性与理性》。这种选择并不是因为波斯纳特别伟大,特别正确,而仅仅因为这四本书分别代表了当代法学研究前沿的四个方面的突出研究成果:法经济学、法理学、法律与文学以及法学与社会生物学。就在某一个方面而言,有学者可能比波斯纳深刻、先锋,但是没有其他任何一位法学学者可以同时在这些以及其他法律方面同时达到如同波斯纳具有的高度和融贯。波斯纳是美国法经济学的领军人物,他第一次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对普通法国家之法律制度作出了系统全面分析,他的工作如今已经不在法经济学的最前沿,但是此书对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全面理解法律制度的意义重大,可以说至今无人逾越。
它也可以使得人们看到简洁的理论所具有的丰富解释力和组织力。《法理学问题》将当代的许多哲学发展纳入了法理学讨论,从根本改变了先前法理学的模式,更新了法理学;波斯纳提出的实用主义的法理学在某些人看来具有某种后现代的意味,尽管他并不是后现代主义者。法律与文学是美国法学的一大流派,涉及到许多问题,波斯纳从其实用主义法学出发,参与了这场讨论,对文学与法律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析和讨论,同样展示了他的洞察力和学识,许多分析往往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性与理性》更多采纳了社会学和社会生物学的研究结果,对性、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考察,把现代社会科学对“人性”的研究成果融入了法律制度分析,对法学是一个发展。这些著作的结论都不那么重要,最重要的是,它们使我们看到法学对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包容和吸纳,看到法学的生动性,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研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9.福柯的《惩罚与规训》是一部研究法律制度历史变迁的杰出著作,其创造性、洞察力(尽管未必正确)都是无与伦比的。但是对于我来说,可能最重要的启示是福柯的具有想象力的细致分析,把一个个小问题分析的如此精致,并且视野是如此开阔,即使你不赞同,也总是会感受到一种智识的愉悦,他让人们看到了许多因为太明显而看不到的东西。
10.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哈耶克如同福柯一样,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家,但是他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是独到的、深刻的,并同样让人感受到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不可能陷于法律本身,必须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纳入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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