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会不会强化政府、损害司法?其实,把法院当作纠纷的解决部门实际是把法院当作政府,这表明法院还没有真正定位。法院的定位就是要把法院当作规则的确认和调整的部门,而把政府作为纠纷的解决部门。这样,除了需要大量严格执法的官员以外,政府也要重新调整战略。要考虑效率,把问题逐步分流,使实际流向法院的案件减少。
法院和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必须清楚地意识到,通过提高诉讼成本,把大量案件转移到行政部门解决,不仅有利于公正,而且有利于效率。如若把过于沉重的负担压到法院,法院承受不起,而且必然腐败。因为,当法院变成主要的纠纷解决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差别不大时,寻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此外,其他社会机制应当而且可以发挥作用。在一些不涉及基本权利或重大利益的小纠纷上,人们通过其他机制,包括相互妥协、信用、日常生活的合作与不合作,获得一种秩序。现在不少人讲“为权利而斗争”,这当然重要;但丁点儿事也要对簿公堂,实际上就可能成为另一种方式的“斗争哲学”。法律规则统一化是大趋势
强世功:中国是一个“压缩”的现代化,西方几百年中完成的建设中国必须在几十年内完成。因此,中国的社会转型似乎不很有序,总在同时进行。一方面在放松管制,另一方面又在加强管制。哪些管制应放松,哪些管制应加强,似乎不很清楚。因此,政府对于社会问题总是处于一种应急的状态中:今天基层出了问题,就加强基层建设,明天财税出了问题,就加强打击偷税漏税,后天市场秩序出了问题,就加强工商管理。
放松管制,加强社会自组织能力。在这个过程中,逐步确立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原先讲法律是统治的工具,后来提出法律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现在则强调司法公正。从立法角度看,现在讲规制,为政府建立规则。通过法律划定国家、市场和社会之间的界限,通过宪政程序为三者的互动提供基础和规则。
法院应当成为确认规则的机构,而不是解决纠纷的机构。但要区分高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前者作为规则确认机构,后者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我的建议是:建立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套体系来区分这两种功能。让地方法院承担社会治理的功能,让中央法院承担维护法律规则的功能。具体做法可以将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改为中央法院,将基层法院改为地方法院。这样可以解决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朱苏力:其实,我们一直在借鉴外国。但外国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多种多样。究竟借鉴什么?这就有一个判断问题。判断不可能通过借鉴完成,而必须具体细致地研究问题。因此,要梳理问题、研究现实,需要的是社会科学知识,而不是价值判断,至少不仅仅是价值判断。
比方说,社会自组织问题。仅仅说政府放松规制、让社会自组织,从长期看无疑是对的,但在短期内可能会出问题。比如广东潮汕地区,政府不管市场,假货到处都是,结果政府不得不干预。又比如公民权利保护也是如此,如若政府不保护或没有能力保护,那么许多人就不是“公民”,而是社区成员。他享有的权利就不是“公民权利”,而是随社区而变化的“权利”,某种受了地方性限制的权利,甚至就没有权利。
因此,不能把“社会”本身神话,必须具体分析。在一定意义上,美国内战、战后修正案以及1960年代民权运动,就是要消除社会对人的“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建立一个更强大的保证自由、正当程序的联邦政府,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市场和政治框架中国家。中国现在也有这个问题。因此,不能笼统地讲减少规制。其实法治的一个维度就是增加规制,但必须清醒地基于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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