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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

  因此,不能把“社会”本身神话,也必须具体分析。美国内战、战后修正案以及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要消除社会对人的“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要建立一个更强大的保证自由、正当程序的联邦政府,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市场和政治框架的国家。中国现在也有这个问题。因此,不是笼统地讲减少规制,其实法治的一个维度就是增加规制,但必须是清醒的,必须基于具体的分析,一旦当成运动来搞,就会出问题。
  我不赞同建立两套法院体系,尽管我曾经看到这个问题,从这个角度思考过。因为当我们看到两套体系之好处时,也必须看到其坏处以及成本。两套法院,机构增加、人员增加,而且在目前的条件下,很难保证增加的人员都严格守法,国家和地方财政上能否支持,司法是否会进一步行政化等等。而且更重要的是会出现两套规则体系,也就是两套法律,会发生冲突法的问题,更多的程序法问题,律师的知识也都要整个发生变化。这甚至不是一个成本问题,而是民众的预期问题,法律依赖问题,还有防止腐败的问题,因为两套体系有法律衔接问题,给人更多腐败可能。应当看到,规则统一化是大趋势,欧盟比较典型,还有北美经济区。其实最重要的就是规则体系逐步统一。如果我们仅仅看到两套法院体系的好处,有可能出问题。没有相当把握,社会不应当轻易进行大规模的试验。但是,这个思路不错。我以为应当在司法系统内部进一步分工。
  强世功:在法制进程中,法律本身的问题值得关注。
  就中国经验看,70年代末提出法制概念,导致了大规模的立法,由此进入“立法时代”,大家的印象是什么东西都要立法。人们心目中的法律就是规定你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90年代中后期提出司法公正、司法改革,法制进入“司法时代”,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从规则转向审判。把法律理解为规则本身存在局限性,因为规则可能是无效的或不合理的。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法律规则在实践中是有效的,也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法制进程不仅是制度上的推进,而且是观念上的更新,对法律想象的不断更新。“法律是什么”实际上依赖于法学家对法律的想象。
  围绕立法活动来想象法律,法律就是一种命令,一种实现国家意志或社会治理的工具。这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自然成了法制的原则。
  围绕司法活动来想象法律,法律就是公正的判断,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渠道。在这个意义上,法制的原则就是要求司法公正、要求程序正义、要求司法独立等等。
  
法院确认规则 政府解决纠纷

  朱苏力:制度推进是一个方面,法律话语的变迁却是另一个方面。法律话语的变迁或许与法学家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不是知识增长点有关。对司法的重视可能因为法律职业的发展,许多人都从其他方面转向对制度的研究,但是再过5年,这个问题会过去。
  下一个问题是要回到政府的规制。不是一般的立法,而实际上是执法,是另一部分执法。我们说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但为什么别的都不行了,让司法承担那么重的社会责任?在法治社会中,绝大多数纠纷并不都要到法院解决。法院确立规则,而真正执行是在政府部门。司法诉讼如若膨胀下去,司法部门就会被压垮。在理想制度下,绝大部分法律的执行应该是在政府部门,绝大多数纠纷则由社会的各种机制依据相对统一的规则来解决。
  自政府职能改革以来,中国就已经在解决这样的问题,即纠纷如何在行政部门解决,而不是都推到法院去。比如警察罚款、许可证、执照等问题,这些问题很可能将来不进入法院,而是在政府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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