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曾探求并在原则上赞美那种无所不知的“哲学王”的统治,许多中外读者理解为他主张“人治”,事实上,他是在赞美一种完美状态下的科学知识的统治。但这只是一种推至极端的理论探讨,一种思想的实验;当柏拉图进入实践的世界,在《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他也只能承认法治是现实中“第二等最好的”治理方式。近代以来,随着实证科学和相应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已经大大影响和改变了法律制度。因此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就曾经说过,法律研究的未来会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而不是属于研究“白纸黑字”的律师;大约与霍姆斯同时,韦伯也曾预言同时又表示担心,未来的法官是否会以自动售货机的方式处理案件〖注: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同本文第68页注,p.354。〗如今,又一个世纪即将过去,尽管各种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中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和重要性都在日益增大,然而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无法全盘依赖科学技术来解决现代社会的问题,甚至无法乐观地看到这种前景。
首先,这是由于我们对自然、对社会的了解注定是不可能穷尽的。如果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一个没有终结的过程,那么我们就可以肯定地说,我们的科学技术以及由此获得的信息总是具有某种不可靠性和不完全性,因此,我们不可能相信有那么一天,科技的发展可以完全替代法律而在未来社会中起决定作用。其次,我们必须看到,科学技术是一种工具理性,是达成某一目的所应用的手段。然而,人类社会活动并不只是对自然律的服从,人类总是试图超越并且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人自身的限度,追求或追求实现自己的理想和目的。而科学技术一般说来只关心手段,它无法证明目的的正当性,无法证明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不应当的。至少到目前为止,在许多问题上,道德选择仍然是我们无法逃脱的。即使我们有了比较可靠的技术,由此能够确定地发现某个人或某些人智力低下,并有很大的滥杀无辜的可能性,至少我们今天的道德判断也不能允许我们事先采取某些预防措施剥夺他的自由甚至生命(尽管这也许会迫使我们采取某些其它的、也许不那么激烈的预防措施并给予理论的正当化)。法律总是具有道德维度,是技术无法完全取代的。因此,尽管今天安乐死在技术上甚至在某种程度的原则上都已经为社会所接受,但是作为制度的法律至少到目前还无法真正接受安乐死。原因之一也许就是我们的道德伦理对我们自身的选择做出了限制。也许有一天,人们会变得格外务实,有关的技术会更为可靠,也许我们最终将不得不服从科学技术所命令的方式,也许安乐死会成为一种普遍接受的正式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但是,即使这个问题解决了,仍然会有其它许多类似的领域和问题出现,仍然需要人们做出道德的选择,这些问题是科学技术无法回答或一时无法回答的。我们必须充分地认识这一点。也许当年的霍姆斯对于科技影响法律的预言过于理想了,而韦伯的预言过于悲观了。事实上,近代以来,反对或抵制极端的工具理性的倾向一直普遍存在,包括在法律领域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的复兴就是明证之一。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与科技之间有一个永恒的矛盾。
然而,指出科技的局限,强调法律的道德维度,并不应导致另一个极端:法律放弃对科技发展的关注,拒绝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成果的吸纳,仅仅考虑所谓的法律的“价值理性”,把法律问题统统道德化,以为只要法律回归道德哲学的某些基本命题,只要关注法律的道德维度就可以完美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这种倾向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是存在的,并且随着对所谓的“人文精神”的强调,对“人权”、“价值判断”、“正义”等重大词语的关注,这种倾向在一些学院派法律学者那里变得格外显著起来。必须看到,目前有许多法律问题之所以始终局限于没有结果的思辨性论证,这常常是并更多是与缺乏可靠的经验性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一些所谓的“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之间的分歧恰恰是因为科技之不足而发生的(请回想我在前面提到的关于刑讯逼供的例子,关于收容审查的例子)。波斯纳曾就美国的关于人工流产的道德和法律争论尖锐地指出,“如果我们有足够的知识,我们在法律上的许多道德两难就会消失。如果我们确知上帝存在并且上帝强烈谴责人工流产,那么关于人工流产的辩论就会结束。如果我们知道人工流产的数量与人工流产的合法或非法没有共变关系,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共变关系的话,那么这一辩论也许同样会结束;辩论的激烈程度则肯定会降低。……在一种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道德辩论会进行得最为激烈;因为当人们缺乏可以客观复制的知识时,他们就会退守,依赖扎根于个人心理和教养的直觉以及个人的经验。但这对法律没有多少抚慰,因为这种辩论对事实了解很少并且抵制科学的精神。”〖注:The Problems of Jurispru dence,同本文第63页注,pp.351-352。〗我们当然不能忘记法律的价值理性,但更应当指出,目前法律中的科学技术的因素不是太多了,而是远远不够。法律中的科学精神,法律对实证科学的关注以及对实证研究成果的采纳都太缺乏了。如果不改变这一点,我们就会永远停留在原则的争论之中,永远无法推进对法律的了解和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这一点,在缺乏科学技术传统并历来容易将社会的政治法律问题道德化、不关注法律的操作性的中国,也许格外应当引起警惕。我们甚至应当反省我们自己:法学界、法律界作为一个职业集团,是否会因为自己知识的优势和缺陷(相对擅长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的术语而缺乏对科技知识甚至科技常识的了解和关心),是否会有意无意地为了维护职业利益,抬高我们所熟悉的那些道德化的概念或将我们所熟悉的国内外某些法律制度和原则永恒化,而以一种鸵鸟政策对待科学和技术,对待大量的经验性实证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