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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第三但并非最次要的是,以文学作品来进行法学和其他学术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的事例并不少。在自然科学上,我国著名科学家竺可桢曾以中国古代诗歌为基本史料研究了中国过去几千年的气候变化。[28]在社会科学上,恩格斯曾经说过,他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中获得了许多有用的资料,“甚至在经济细节方面(如革命以后动产和不动产的重新分配)所学到的东西,也要比当时所有职业的历史学家、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那里学到的全部东西还要多”。[29]列宁曾称列夫·托尔斯泰的小说是俄国革命的一面镜子,[30]显然,托尔斯泰的小说成了列宁研究俄国社会的素材。以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学研究的也有不少例子。在法学上,林耀华先生曾以小说体完成了一部出色的人类学和社会学研究著作《金翼》,其中第三章就包括了对当地的司法诉讼制度的分析和解释;[31]波斯纳就曾有专著《法律与文学――被误解的关系》;德沃金也曾从文学现象中提出过他的法学研究主张。[32]
  更有一些学者从理论上论证了以文学艺术作品为素材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可能性。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诗(即我们今天的文学艺术作品。――引者)比历史更富有哲理、更富有严肃性,因为诗意在描述普遍性的实践,而历史则意在记录个别事实。所谓‘普遍性的事件’是指某种类型的人或出于偶然,或出于必然而可能说的某种类型的话、可能做的某种类型的事……”。[33]林耀华的小说《金翼》也是一部社会学研究著作,王俊敏在一篇书评中曾就这部小说讨论了社会科学研究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方法论问题,作出了相当细致、精到的理论分析。[34]这表明无论是以小说为研究的表现形式,还是以小说为研究对象,只要恰当,都是可能且可信的。尽管这一分析并不是针对法学的,但从其中某些分析,是可以延展到法学、特别是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的。
  最后,从方法论上看,围绕故事进行分析研究问题的最大优点之一也许是故事的开放性、可解释性。与传统的理性思辨分析方法不同,故事提供了一个人们从不同视角考察问题、自由进入对话的场域,故事的解释是无法、至少是难以垄断的,是一个更具包容力的空间。因此,以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素材来进行法社会学研究不仅完全可能和可行,而且具有一些独到的优点。
  
【注释】  *《〈政治经济学〉序言、导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1年,页2。
]例如关于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关于两类权利的论争,可参见,Alan 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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