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这种观点相一致,我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持一种比较“消极的”态度:应当尊重人们的原创性。这并不意味着我力图保持现状,而是因为中国正在变化,市场经济的力量正在重新塑造中国社会的结构,法律规则作为社会生活的一维也必定会经历重大变化。但谁也没有能力预见并规定其未来,除了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而上帝死了。
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将放弃作为当代中国人的责任。我所采取的立场是一个温和的罗蒂式种族中心论。[23]我将依据我的知识从我的传统来作出判断,但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自我反思,用孔夫子的话来说,就是“毋必毋固”[24],不把自己的观点视为一种永恒的最终的真理,因此总是希望为他人立法。
事实上,过去的十几年来,中国的最重要的、最成功的制度和法律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兴起的,[25]而那些比较成功的法律大都不过是对这种创新的承认、概括和总结。相反一些精心策划、设计的立法或复制外国的立法很少获得重大成功,一些曾被某些法学家寄以重大希望的立法甚至还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就不得不重新修改。[26]这种鲜明的对比难道不应当使我们的法学家警醒?
1996年元月20日初稿,1996年3月修改于北大蔚秀园
附录: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法律与社会?
在此,也许有必要从方法论的角度简单论述一下以文学艺术作品为素材进行法社会学研究的可能性,因为一些读者可能对此有怀疑,并进而怀疑本文的基本论点。
法学,尤其是法社会学研究是对社会现实的研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一研究似乎违背了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要求。其实以这并不必然。首先,这两部作品都属于文学中的现实主义流派。尤其是《秋菊打官司》,似乎只是将一幅中国北方农民的生活展示给人们看,如果说有什么倾向性或判断的话,也没有过分张扬;《被告山杠爷》有较为明显的“普法教育”倾向或痕迹,有些地方有“煽情”。尽管如此,两部影片的背景和人物还是可以很容易地从中国农村发现。其次,本文关注和研究的并不是作品中的人物和事件本身是否真得发生过,而是事物显示出来的逻辑关系和普遍意义,这种逻辑关系是否与生活的逻辑关系相一致。在我看来,真实性并不等于真实发生过的某个事件;因为从哲学上看,任何对真实的再现(包括法律认定的事实)都是一种创造了的真实。人不可能研究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过的一切事,必定要有选择,要有描述和抽象,而任何选择、描述或抽象同时也就是对研究对象的“物自体”的构建,也即“扭曲”(不带贬义)。这就是“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的道理。[27]然而,如果抓住了生活的逻辑,则具有其独特的分析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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