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这种解释也许都不是根本性的。更重要的,在我看来,是因为在农村这样一个人际关系紧密、较少人员流动的社区中,村民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才能克服一些无法预料的事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在无数次的小磨擦里,它们陶炼出一种熟悉,建立了这样一种相互的预期。[8]因此,他们并不是如同近代以来西方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所假定的那样,是分离的、原子化的个体,而是因生活之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此那种基本上是基于个体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不可能在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作。这也就是为什么,尽管有种种不满,秋菊却从不曾试图将村长送进监狱。
至少在这个“案件”中,正式法律制度的干预破坏了这种社会关系和这个社区中人们之间的默契和预期。似乎法律得到了执行,似乎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秋菊和村长最终还得在这个村庄中生活。他们从理论上讲,还必须相互依赖,可是进过“局子”的村长和村长一家还能与秋菊一家保持那种关系吗?秋菊还能同村长保持那种尽管有磨擦、争执甚至打斗但仍能相互帮助的关系吗?我并不是说这种关系将永远破坏了,时间和另一个偶然的意外事件可能会恢复他们之间的关系,但毕竟要时间和机会。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他们的关系将是一种虽无争执但极为冷淡的关系。一个“伊甸园”失去了,能否回来,则难以预料。
而且即使从公民“权利”保护来看,效果也未必好。这种正式的法律干预,也使秋菊一家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地位,使秋菊在其家庭中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地位。尽管秋菊从来也没有试图将村长送进“局子”,但事实是村长因为秋菊的所作所为而进了“局子”,在村民看来,在秋菊的家人看来,秋菊“过份”了,她“不近人情”。[9]既然她的行为违背了德克海姆所说的那种由“社会连带”(social solidarity)而产生的集体良知,她就会在无形中受到某种非正式的社会制裁:[10]在一定期间内,她将在一定意义上被“流放”(人们会不愿同她交往,她同其丈夫的关系也可能因之紧张)。因此,我们要问,这种正式法律的干预究竟是对秋菊的权利保护还是对她的更大伤害?在这以后,在下一次类似的纠纷中,秋菊还会再次诉求正式法律吗?
四、
这两部电影还揭示了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另外一个问题。由于种种因素,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领域内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被告山杠爷》就是一个例子。这是一个极其偏远的小山村,从来没有司法人员来到。在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个被正式法律制度遗忘的山村。但如果不是过于天真的话,或者仅仅把成文法典作为法律的全部的话,我们应当认识到只要有人生活的地方,就会发生各种纠纷和冲突,即使象这样偏远的小山村;因此也需要“法律”服务。但在农村,由于种种限制(例如财力、人员),政府往往没有提供或不能提供足够的这类服务。[11]那么谁来提供,谁来解决诸如婆媳之间的家庭纠纷?当社区需要的制度供给不足时,社区内部就必然会产生这样的机制和权力行使者,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长期以来,除了重大的纠纷外,一般问题都是乡间自己解决,并因此产生了许多规则、习惯、风俗,在这个意义上,即使这样的社区中,也存在着地方性的“法律”。这种地方性“法律”也许不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普适的客观真理,但也决不是人治的暴政。执行这种“法律”的人的尽管可能违反了正式的国家制定法,但他的行为一般说来必须获得村民的欢迎和认可,即具有某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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