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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必须承认这种法律运作作为制度的合理性。我并不试图根据秋菊这一个案子的得失而主张回到那种由某个圣明智慧、公正廉洁的个人依据个人的洞识恰当处理个案的人治模式;那样的人治可能会产生完美的结果,但――即使裁决者个人品质无可指摘――也完全可能产生暴政。从长远看来,从中国发展趋势和社会条件来说,中国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法律,建立法治。而且我们也知道,任何制度性法律都不可能完满地处理一切纠纷,都必然会有缺憾之处。从这个角度看,这一法律制度具有总体上的合理性。
  的确,对于许多受过正式法律教育的人(包括我自己)来说,可能都会认为,正式的法律制度更为正义,更具合理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改进之处。因为正义和合理性并不是大写的。借用MacIntyre的一部书名,那就要问一问《谁家的正义?哪一种合理性?》。如果按照那种普适的、客观的权利观和法律制度,权利和权利保护都将是以一种外来的观念来界定,而对于人们的“地方性知识”(再借用吉尔兹的一部书名)却没有给予多少重视。
  必须指出,我并不反对吸取西方的观念和法律制度,我主张对任何观点都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然而我的确对那种大写的普适真理持一种怀疑,因为这种大写的真理有可能变得暴虐,让其他语境化的定义、思想和做法都臣服于它。在近现代历史上这种经验教训并不少见。[5]
  就秋菊的情况来看,秋菊的要求更为合乎情理和可行,而且其社会结果也更好一些。因为在我看来,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从这个角度看,界定权利和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的权力应当是分散化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偏好,而不是依据一种令人怀疑的普遍永恒真理而加以中心化。因此至少从秋菊的困惑来看,我们应当说,中国当代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在某些方面与中国的社会背景脱节了。
  我持这一立场并不必然意味着我完全同意秋菊的权利界定。我可能不同意。但假如我们可以发现我的观点更接近那个大写的真理的话,也许我可以把我的观点强加他人,但问题是至少目前的研究表明不存在这种符合论意义上的真理,[6]那么,也许我们应当考虑的就是在特定的文化语境中,那一种定义和权利保护机制更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均衡了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

  必须指出,所谓关注结果,并不仅仅是指这个纠纷的解决,而必须考虑长远。如果仅仅是考虑秋菊纠纷的解决,那种正式法律的解决办法在我看来也无可非议。但至少有一些法律纠纷的解决并不只是“一锤子买卖”,而是涉及到长远的关系和利益。在秋菊的案件中,那种正式的法律干预,尽管似乎更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普适且客观的权利观和权利保护,似乎是“与国际接轨”,但它不仅没有令当事人满意,而且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例如秋菊案中,尽管村长踢了秋菊的丈夫,但就在这之后,当秋菊难产有生命危险时,就是这个村长组织村民并亲自抬着秋菊在大雪封山的夜晚,爬山涉水将秋菊送到几十里外的县医院。村长的这种做法并不是因为他是西方文化中的“善良的撒马利亚人”,而是他作为村长的义务和职责。由此我们可以从另一侧面理解,为什么秋菊认为村长可以踢其丈夫――也许这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交换,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共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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