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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二、

  就本文的实质性问题而言,这两部电影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是否存在一种无语境的、客观普遍的权利,并可以毫无疑问地据此建立一个普适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这种权利。通常的观点以及这两部电影所展现的法律实践中隐含的观点是一种普适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存在这种普适的权利界定,特别是在一些西方学者通常称之为基本性的权利上:安全、自由和财产权。尽管这种基本和非基本的权利分类在理论上早就受到质疑,[1]但在实践上仍然很有影响,包括在当代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和法律运作都受到了这种意识形态的重大影响。
  但是,就秋菊的案件来看,这种观点有很大缺陷。例如,秋菊说,村长可以踢她丈夫,但不能踢她丈夫的下身,这种关于权利的界定明显不同于法学界的权利界定。[2]又例如,尽管正式的法律没有规定,但在中国农民和许多城市公民心目中,都会认为说别人断子绝孙(哪怕说的是事实)也是对他人的严重伤害,这种伤害甚至要比某些身体伤害更为严重,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侵犯。然而,我们的正式法律制度没有考虑到这些因素,而是依据那种进口的观点构建起来的,因此,肉体的伤害是伤害,而语言、至少“断子绝孙”这样的语言是不构成伤害的。
  当然如果仅仅是伤害的分类不同,或这一分类仅仅停留在语言的层面,那也无所谓。重要的是语言具有构造现实、影响现实的力量。伴随这种定义和分类而来的是一个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及其带来的社会效果。在《秋菊》的纠纷中,当司法机关没有发现身体的伤害时,正式法律就将将这一纠纷推开;而一旦证实有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时,伴随的是法律上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被认为是恰当的、合理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没有给予秋菊所要求的说法。甚至这个正式的法律制度无法理解、也没有试图理解什么是秋菊要的“说法”。必须注意,我说的是这个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这个制度中的运作者;我认为,其实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如果不是全部的话,都知道秋菊的“说法”大致是什么,仅仅是因为这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没有这个“说法”的制度空间,因为就无法理解“说法”这一不合所谓的现代法制模式的请求。[3]换言之,只有符合这一法制模式的请求才构成诉讼请求,才能进入这一程序。在这里,制度的逻辑限制了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是将法制理想化、甚至乌托邦化的话,应当说,在这里,实际就是法治――规则在统治,而不是人们以他的私人知识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裁决,即使这样的裁决是合乎情理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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