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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送法下乡?

  四.
  我并不要求而且也不可能要求读者都接受这就是中国的法律,甚至我不要求他/她们接受本文的结论。其实中国的法律现实形态是多样的,任何描述、分析都势必受到各种挑战,尤其是会受到流行的法律话语的批评。但是,它也许可以让人们感受到在我们身边的法律原来有如此精妙、微妙和巧妙之处,原来我们的生活也是这么具有理论可能性和现代意味的,由此它可能激活人们对自己偶在之关注,对自身话语之寻求,激活对现实的关注,激活学术研究的自信。
  本文称不上是创造性的,但是它是力求创造的。它利用了驳杂的来自西方的学术理论资源,但是它不是对任何一种西方社会理论或法律理论的搬用,它也不追求推进某个西方学术理论,因此流露出一种不屑不顾(既不屑于套用西方理论来证明这一研究的学术性,也不屑于以批评或回应西方理论来验明自己的独特性)。它运用了从毛泽东同志的著作、土地革命战争的经验直至中国民间的俚语、格言以及几乎人人都或多或少感受到但通常进入不了学术的轶事、传闻;它也许是驳杂的,没有很多讨论现代性或现代法律的术语,但是这些运用不是意识形态的,不为证明文章的或文中结论的真理性。它既不猎奇式地展现社会学家眼中很容易发现的异国的或异乡的情调;也不摆出法学家的架子,以社会的裁断者身份急于对眼前的一切做出规范性评价;它甚至没有对文中的穷人或弱者展示足够的所谓的知识分子良心(而是分析了他如何可能在这一具体纠纷中成为一个强者,因此剥夺了他在其它法律文本中本来可能获得的那种廉价的同情)。它是冷酷的,但它并不是没有立场的。
  至少,中国的法律学术本身就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如果这一点是有道理的,即使上面的理由都不能令你信服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那么,本文追求的这种对于自身(中国的)经验、情感、事件、语言乃至读者群的重视、理解和反思,这种对于自身研究的有理由的自信,这种似乎是对传统学科界限和传统知识分子伦理之无忌和无赖(“最喜小儿无赖,溪头卧剥莲蓬”之无赖),也许本身就可以说是中国法律(学术)现代性的一个证据。
  1999/5/2于北大蔚秀园
  
【注释】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毛泽东选集》,卷1,第2版,人民出版社,1991年,页104。
《论持久战》,《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6年横排本,页447。
强世功:“法律知识、法律实践和法律面目”,该文的简本以“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为题发表于《战略与管理》,1997年4期,页103-112;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这两篇文章均收入,王铭铭(编):《中国民间社会的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997年5月湖北武汉,中南政法学院法官培训班。
同前注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的第121条
同上,第14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同上,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山东法制报》,1995年4月21日。
参见:周旺生:“中国立法改革三策:法治、体制、决策”,《新华文摘》,1996年2期,页10。马锡五是中国共产党的高级干部,1943年在担任陇东专员时,同时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从事司法工作;他经常有计划地下乡,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巡回审判,及时纠正一些错案,解决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受到了当时人民群众的欢迎。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实现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致有三点,深入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经过群众解决问题(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页41)。其实,这种审判方式更像传统中国的包公式(群众也确实称其为“马青天”)的审判方式,高级官员,集行政司法权为一体,强调个人道德品质、个人魅力和能力,关心民众疾苦,惩恶扬善。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治。 1954年,马锡五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董必武曾多次要求他总结有关的司法经验,予以理论的提高。1955年,毛泽东在接见全国司法会议代表时曾对马锡五说:“你来了,事情就好办啦。”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同上,页64,68。
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同上。
关于韦伯的官僚制,可参看,《经济与社会》,林容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尽管这个译本很难读。
关于知识的在生物演化中的淘汰和发展,可参见,Henry Plotkin, Darwin achines and the Nature of Knowle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哈耶克在其许多著作中也触及到了这一点,可参见,《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
“到法庭工作确实是对法院干部的考验,每月多给补助费有人都不愿意去。”见,戴建志:“再唱南泥湾的歌”,《人民司法》,1994年11期,页44。
参见,前注10及相关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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