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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送法下乡?

  我希望读者首先阅读正文,然后再来看这一篇注释;如果觉得还有点意思并且愿意,可以再回头细致阅读“送法下乡”,甚至包括那个似乎是不伦不类因而当初曾被编辑删掉了的题记。并且,在阅读过程中,我希望,读者不断调动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质疑、挑战或印证本文。
  二.
  当下很多人都习惯于将法律的现代性同“正义”或“社会正义”或“权利”相联系;或者是同某些具体的西方的法律原则(比方说,刑事被告的沉默权)或实践(比方说,辛普森审判)联系起来。但是,正义这个词太抽象了,太大了,它可以包括几乎是一切,因此它才有了成为数千年人类社会的追求之可能,尽管有些人从来没有使用过甚或是没有听说过这个语词。正义,因此是一个没有时间、没有生命的概念,用霍姆斯的更为形象的话来说,是不会“摇动尾巴的”,也因此是与现代性话语难以兼容的。相反,它往往是被不同的人用来投射自己的情感、正当化自己的欲求的一个工具。律师中流传的一个故事是,新律师官司打赢了,向老律师报告“正义获得了胜利”,老律师马上命令他“赶快上诉”。这至少表明某些律师对正义与法律之关系的看法。而“权利”,波斯纳的谱系学分析展示,其实是作为生物之人的一个常项,如果没有这种本能,人作为一个物种就无法生存下去,因此无论你是否用了权利来称呼它,其实这种生物性感觉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现代的。西方的法律原则或实践当然可能会浸染着西方社会的现代性,但,它毕竟还不等于中国法律的现代性;相反,至少在绝大多数中国法学家那里,这些原则或实践更多可能反证了我们的目前法律实践的“前现代性”,因此也就证明了我们无法在当下讨论当代中国法律的现代性,或至多只能在“同国际接轨”的心愿上、在畅想层面上讨论未来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但是,这还是作为实践之法律的现代性吗?它也许最多只是反射了当代中国法律人思维方式、情感方式以及心态的现代性。更重要的是,在这种话语中,“现代性”变成了一个判断好坏、可欲与否的意识形态化的标准,一种意向性的概念,而不是一种描述性的概念;一种似乎是先验的必然,而不是一种感受现实的可能。于是,“生活在别处”成为这种话语的一个基本特征;与此相关的,上帝的眼光是这种话语的另一个基本特征。
  三.
  我们必须从中国当代法律的实践,而不是从我们的情感、意愿中去考察它的现代性。而我从当代中国法律实践中“劫夺”(无特定对象的抢劫)下来的这个个案,或许有助于我们感受这种现代性。
  首先,这个个案展现了中国的法律是在什么样的自然地理人文环境中运作的。中国是一个大国,疆域辽阔,地形多样,这就使得中国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中国的法律是在而且也只能在这一环境中运作,由此显现出某种程度的法律实践的“马赛克”现象。因此,本文分析的收贷案件的发生地,一个“沙漠边缘”的村庄,就不仅仅是纯自然的环境,它对于阅读敏感者应当具有一定的暗示或启示意义。自然地理环境在当代中国的法律运作上已深深打下了其印记。在这里,法律不是韦伯的“形式理性”的,也不是哈贝马斯的“法律实体化”的,它不是形式正义的,甚至也不是实质正义的;用这些来自西方的概念来分析感受中国社会时,你或多或少会感到力不从心。在这里,没有很多的法律概念演绎和法律推理,没有法官袍和律师,也没有直接的警察和监狱,它从政治关系的界定上是代表国家的法官和公民之间的作战,但你更多感受到的也许是具体的人与人的交涉,是各种资源(而不仅是政治权力资源)的调动,是各种自觉不自觉的策略的运用,追求着运作中的各个个体自己的一个个很不起眼的具体目的。但是,这也并非如同有些人可能认为的那样,你显现的不过是“前现代”的法律。这种评价是有道理的,中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中国农村的司法实践确实带有相当浓重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的印记,这种转变在许多西方的法律社会学家的著作中都有描述和分析。如果仅仅关注这一点,那么我这里的描述就仅仅是对传统学术命题的一个重复。
  但是,事实上,我的分析一直关注并在一定程度上也已显示了,“送法下乡”是同近代以来中国民族国家之建立相联系的。因此,法律下乡,法律上门,以及作为这一背景而由作者纳入分析的从当年的“农村包围城市”战略到近年来的文化科技医药三下乡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脉相承的,是现代国家形成和确立过程中的一次次战役;甚至这些就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与确立的过程本身,因为并不存在一个过程之外的结果。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我们看到了,这里发生的故事与19世纪初或20世纪初人类学家目睹记录的荒野丛林中初民社会的“法律”故事,与学院派法律社会学家视野中的非正式法律或非法律的纠纷解决的理论模型有深刻的不同。从这个角度看,这个故事中确实渗透了现代性。它的现代性并不在于它发生在现代;赋予它现代性的不是时间,而是一整套现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制度框架。甚至我们难以说它完全是另一种法律的现代性,它是与世界的现代性相关联的。由此,历史也已经进入了这一图画。“送法下乡”与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努力和成就联系起来了,由此展现出一种历史的联系。由此,我们也就可能理解今天的“依法治国”本身具有的那种强烈的政治意向。然而,这种历史联系还不仅仅是政治意向性的或政治逻辑的,本文还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它们在知识谱系上的联系。我的那个令许多人可能感到莫名其妙的题记、文中不时出现的那些战争的隐喻以及“诉讼”各方的策略运用都提示了:革命战争年代的战略和技术是如何在当下中国以其它方式和名称并为不同的人的实践延续和转换着。这种对当代中国法律的知识和技术谱系之开掘,也许是不深入的,但它可能从另一方面展示了中国当代法律自身的现代性。但不要误解,我并不试图以此个案作为中国法律的一个代表或一个缩影,而是仅仅将之作为一个个案(如何理解则是读者个人的事)。这种个案很多,但也正因为其多且很平常,它给人常常更多是遗忘、忽略,而不是启发和对于自身存在和偶在的关注。我只是试图尽可能细致然而是拙劣地通过文字将它突现出来,看看,什么是中国的法律!因此,尽管这个分析的个案发生在农村,在西北,但是,即使在城市地区,在东南沿海地区,只要你不是过分为西方的现代法治学术话语支配并切割你对现实之观察,而是坚持维特根斯坦的“不要想,只是看”,那么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西方经典法律话语无法涵盖概括的法律运作。毕竟,法律不是法条,不是机构。在这个意义上,我想,这个个案本身已经具有足够的解构各种新旧关于法治的意识形态话语的力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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