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除了不一定具有现代国家以暴力垄断来支撑和固化社会秩序这一特点外,小型社会内部的秩序是长期稳定的和规则化的,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它是“法治化”的。
当然,规范和秩序的地方性就可能引出不同地区的规范和秩序之间的冲突,并往往成为人们跨地区和跨地域交流和交往的障碍,必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在乡土社会中,在小农经济条件下,这种冲突只是逻辑上的和理论上的,是潜在的,而不是现实的。因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社会组织规模使人们无需或者很少需要进行跨区域的交往。例如,杜赞奇对本世纪上半叶中国华北农村的研究,就发现,当地乡民的生活网络大致是一个30公里为半径的区域。[11]即使是今天中国的一些偏远山区,仍然有不少乡民终其一生未曾出过山;尽管国家已建立了乡政权,但国家除了摧粮要款外,法律从来也没有进入这些地区,是“法律不入之地”。[12]在这样的环境下,一般来说,很难发生陌生人之间交往,自然也就没有相伴而来的困难和冲突,因此,地方性秩序和规范的狭隘性和局限性对整个大社会的秩序也并不构成一个现实的问题。
当然,从时间维度上看,任何社会都会有发展,因此可能构成旧秩序与新境况、旧规则与新秩序之间的冲突。但是,在正常的农耕社会中,这种理论上必然存在的社会发展、变化,在实际生活中,相对于个体生命而言是很小、很缓慢的。即使有些许的变化,在许多情况下,仅仅通过生命自然发生的周期性更替就而带来的秩序和规则的缓慢演变就足以应付,不会引出令人瞩目的秩序变动。正是在这种环境下,产生了“天不变(社会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水平不变),道亦不变(社会规范和社会组织构成方式)”的信念;也才会有梅因所谓的“静止社会”的概括。[13]
此外,即使一“国”疆域辽阔,只要都是农业社会,自然环境差异不大,并因此人口密度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水平大致相似,那么不同社区内形成的自然秩序也很难有实质性的重大差异;即使有差异,随着时间的流逝,文化的弥散和传播,差异也会逐步缩小、甚至消除。
由于这种种原因,因此,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并不感到没有“法律”指导生活的不便。相反,秩序和规范弥散在社会生活之中的,通过耳濡目染、言传身教、世代相继而为当地人所熟知;而一旦当规范已经众所周知,并通过社会的权力网络(包括每个个体的行为本身)不断得到强化,形成文字的规则也就成为多余。[14]只有当陌生人来到这样的社会之中时,才会得出此地没有“法律”的判断,才会有“画眉深浅入时无”的惶惑,才会有无所适从之感(而这正是最早期的西方殖民者对一些亚非拉地区时作出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和秩序之有无的判断往往与内在者和外来者的不同视角相关)。在这一基础上,在以乡土社会为基础的“国”内,正式的法律往往很少;即使有,也往往集中关注上层的政治权力的分配、调度;只有那些对乡土社会的秩序有重大危害的案件(例如杀人)或社区冲突,才会引起政治权力的关注。因此,在这样的国度中,也才可能出现唐太宗李世民对每个死刑案卷都要五次亲自审读这种现代人难以思议的哪怕是美化了的现象。[15]
这些大纲式的、概括性的勾勒,并不是试图将那些没有现代意义法律的传统社会描绘成一个世外桃源。我也并非试图将“法治”这一今天已经具有确定的现代性内涵的概念延展到任何有稳定的内生秩序的社会中。事实上,乡土社会的秩序和秩序维持必然存在着缺陷;会有种种不公平的现象,也会有粗暴和压迫,也会有权力行使者滥用社会的信赖,以及按照我们今天标准认定的酷刑等等。然而,除了在一些法学家头脑中构建出来的、作为理想模式的法治社会外,即使是在今天人们公认的发达的法治社会中,这类问题也总是存在,并且很难说这种状况就更少;然而,并不能因此,我们就否定其是法治社会,否认其秩序和制度的合理性。如果保持分析逻辑的一致性,对乡土社会的秩序的评价也应当如此。
乡土社会中秩序及秩序维持的确存在问题。但问题不像当今的一些法学家习惯认为的那样在于,社会生活中没有统一、明确和确定的规则,没有对权力行使的制约等等。乡土社会秩序的问题不是出自其内部,而更多是出自其秩序之外,即如何同外部交往和如何对付突如其来的外来威胁。
首先,乡土社会的秩序往往基于儒家所指出的(而非其主张的)人类普遍存在的“爱有差等”的自然情感,[16]这种秩序发生在因血缘和地缘而形成的关系紧密的小型的熟人社会,具有很高的同质性,也往往具有很大的狭隘性,即所谓的“胳膊肘向里拐”。[17]它优先关注和满足内部人的利益,一旦内部人与外来的陌生人发生冲突和纠纷,往往会以牺牲外来者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社区的利益。而由于这一点,又往往加剧其封闭性。
其次,由于建立在熟人社会上,由于这种封闭性,乡土社会的秩序必然无法形成一种哈耶克所说的“扩展的秩序”,无法以此作为一个地域辽阔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组织构架,[18]尽管可以成为一个大国的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我们也许可以理解,为什么近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前西方的所谓“国家”的形式(帝国除外,帝国是以军事力量强制联结为“一个”国家的)往往一直是邦国,并且常常围绕商贸中心出现。即使近代早期出现了绝对主义“国家”,地域管辖扩展了,而各地的法律秩序仍然是不一致的,以致于启蒙时期的法国思想家伏尔泰就曾嘲笑当时法国的法律,说,他旅行时所经过的不同法律地区比他更替旅行用的乘马还频繁。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本世纪之前的中国,封建王朝的政治权力只到达县一级;在一般的年代,寥寥几十人的一个县政府,[19]事务也并不繁忙,县官有足够的时间吟诗作画,有的甚至成为著名学者、诗人和画家。究其原因,就是费孝通等学者考察和指出的,乡村一级存在着以“绅权”为标志的乡土秩序。[20]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世纪初,中外的一些学者都曾正确的指出,近代以前的中国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而只是一个文化共同体。[21]也正是因此,当有外来侵略时,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才会出现令国人心痛的“一盘散沙”的状况。
第三,乡土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的机关和人员,它通过人们的长期共同生活逐步形成规则,并以同样的方式废弃规则,这种秩序或“法治”只能发生在社会变化很小以致于个体生命的周期难以察觉变化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因某种外来原因发生了急剧的迅速的变动,她往往无法迅速地形成新的规则或新的有效方案(这需要事先的准备,需要创新以及作为创新之条件的自由和竞争),乡土社会的同质性和地域性都是与这一要求相悖的,而固守旧规则往往会给封闭的乡土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完全被征服(例如,成为殖民地)甚至被彻底消灭(例如当瘟疫流行或自然灾害)。[22]
即使如此,小型的乡土社会秩序的这些特点仍然并不自然而然地成为一个秩序的问题。前面提到的伏尔泰对当年法国法制的不满和嘲讽,也许是出自他对已经跃动于母腹而即将分娩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秩序的直觉和思考,但真正的触媒却是他的旅行;但在另一个意义上,他的不满和嘲讽又恰恰因为他的旅行。对于一个一辈子都仅仅生活在方圆几十里的熟人环境中的普通农民来说,伏尔泰的问题对于他是不存在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我们必须换一个角度,只有在一个更大的社会背景中,我们才能理解乡土社会秩序和“法治”的特点是如何成为一个问题的。进而我们也才能理解现代法治的意义。现代化与现代法治
使乡土社会的秩序特点作为一个问题——而不是作为问题的解决办法——在人们心目突现是现代化的进程;是现代化使得许多原来不构成问题的现象成为了问题。现代化的定义繁多,然而伴随现代化的一个无疑是最突出、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市场经济的形成和不断扩展。正是在现代化的这一过程中,乡土社会的秩序由一个在原先的条件下保证人们如何合作生存的办法变成了一个阻碍人们在一个更大的社会内进行合作求得生存的问题。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自16世纪以来,欧洲的思想家,例如霍布斯、洛克、卡尔文、卢梭、欧文、马克思,才以各种方式开始了一个空前的、持续了几个世纪的关于社会秩序的重建的伟大事业;[23]并且直至今天,在许多人看来,这仍然是“一个尚未完成的工程”。[24]
与市场经济相伴的现代化要求人们在更大的、更为均质化的空间跨度中交流、交易和交往。各地规则、风俗、习惯、语言、文字的不同,在这一语境下,因此,成为阻碍了以工商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形成的一个障碍。一个南方人到了北方做生意会不知所措,感到混乱和压抑。其次,如前所述,小型社会的秩序往往是“胳膊肘向里拐”,这也会另外来者感到不公平。当工商经济日益发展,人员流动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其他社区而发现自己成为受欺负的陌生人之际,社会中的这种不满也会日益增加(由此,我们也许可以理解,为什么在西欧首先是工商阶级要求“国家”统一,法律统一)。第三,规则不同意味着规则繁多,以致于人们难以记忆(不仅以大脑,而且以身体)。这时,本来是为了便利合作和交往的规则本身就成为一种负担。第四,固然乡土秩序会随着社会生活之变化而变化,但这种变化往往极其缓慢,其秩序的合法性主要是建立在传统之上的;然而,在现代的工商社会中,新事物层出不穷,社会生活的节奏加快,社会的组织方式不断变化,因此,乡土秩序自发性的缓慢变革无法有效地回应现代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从市场交易者的利益来看,就需要削弱、甚至要消灭那些不利于这种现代市场经济的地方性的秩序,要在更大区域内形成统一的、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并因此是可以预测的规则体系。这就是现代的“法治”得以生发的最主要的社会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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