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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还是大众?

  第二、精英教育需要高等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朝有利于精英人才产生的方向变革。目前我国对法律院系的国家宏观管理,大体上客观地形成了两条线,即以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机关为一条线,管理那些属于教育行政机关所属(或省、市、自治区属)高校的法律院系。以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另一条线,管理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院系(随着国家对司法行政机关举办普通高等教育之权力的取消,司法行政机关所能从事的主要是法律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就对法律院系之现行管理的具体制度而言,和其它专业的普通高等教育或成人教育并无明显区别,如果说有区别,也只是课程设置等方面的。那么,高等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应如何朝着有利于精英人才培养的方向进行变革?
  我觉得,一方面,应从现在开始,取消各类和法律专业相关的中专教育,用3—5年左右的时间取消和法律专业相关的专科教育,并大量限缩本科教育。这样做,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同时还会提升法律人才培养的档次。其原因在于:经过了最近20余年的法学教育,特别是1990年代中后期具有明显突击性的法学教育,那种适应低层次法制水平的人员我们已经不太短缺,这就为上述改革的实现提供了一个件好的转轨条件,如果我们能抓好它,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转轨就前途在望,反之,如果丧失这一机遇,则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转轨也许还会无限期地延搁时日。
  另一方面,要把目前我国正在试行的法律硕士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通过近10年的试行和努力,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法律硕士培养的经验。能否以之作为法律和社会精英人才培养的方向?我看是可以的。这不仅是因为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数百年来的法学教育在这方面显示了其成功之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当代社会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对法治的呼唤已经迫切需要通过这种方式培养出高层次的复合型和精英型人才。当然,目前这一尝试还存在不少问题,这需要我们继续探索和完善。
  为了遏制法律院系的无序竞争现象,也建议国家在法律人才的用人机制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全国排位在20名之前的法律院系所培养的人才,允许直接进入国家机关工作,而其它院系所培养的学生,必须经过严格考试进入。这一举措以对法律院系的排名为前提,因此,排名本身受科学就是关键。为此,建议该排名优国家来组织,由民间来具体实施,并规定严格的异议期限和公开答复异议的机制。该排名每5年进行一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逐步淘汰那些根本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法律院系,使社会和法律精英的培养具有更好的条件。
  第三,精英教育需要高等法律院系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朝有利于精英人才产出的方向努力。按照我在前文中所提出的设想,那么,高等法律院系之教学内容的改革就不只是在法学专业范围内解决的问题,它需要整个高校教育改革的配套进行。如果从其它专业本科生中选择学生进入法律院系学习,这本身就意味着习法者不仅仅是法律专家,他们在成为法律专业人才之前,首先需要成为其它专业人才。
  至于在教学方式上,我觉得,全国著名的法律院系应当联合起来,以民间的形式制订一套具体的法科学生培养方案,并以这套方案为基础,形成法律教育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应当领袖中国的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至于具体如何解决教学方式的问题,还值得继续探索。通常认为,在我国应当实行判例教学的方式,但究竟如何使判例教学既能够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也能够达致科学的智慧,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既需要法学教师的创造性,也需要他们对法律和社会实践的敏锐观察能力。也就是说,法学教师应当具有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能力。在另一方面,案例教学也意味着法律知识的转型,即从目前的把法律和法学主要当作一种价值实体或者人文精神的载体转向具有实践理性的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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