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1-17于北大法学院
【注释】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Email to: sulizhu@law.pku.edu.cn。本文写作中,北大法学院刘燕、张建武、沈岿老师和研究生滕彪、许志勇、王晴等同学,特别是凌斌同学提出了不少珍贵的意见,纠正了一些错误,在此致谢。
(1) 全文见《法制日报》,2001年11月7日,第2版。而8个月之前,肖扬院长在2001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就透露了这一消息。
(2) 见《北京晚报》,2001年11月7日,页1。
(3) 中国司法改革究竟始于何时?这个问题并不清楚。如果从1989年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的庭审方式改革起算,12年了;如果从1991年颁布的《
民事诉讼法》起算,也已经10年了。但如果从专业化和职业化开始,从强调民主与法制开始,可以说更早,甚至可以说是与改革开放同步。可参看,后注10的分析。
(4) 关于中国法院系统改革的初始动力和改革的制度逻辑的分析,参看,苏力:“关于抗辩制改革”,《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特别是169-172;关于中国法院系统的改革过程的简单描述以及对其中的逻辑分析,又请看,景汉朝,卢子娟:《审判方式改革实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页3-4。
(5) 一个公开的、尽管被夸大了的争论关系到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相关文章,请看,《北大法律评论》,卷1,1999年。
(6) 参见,苏力:“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7) 参见,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237;苏力:“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2000年,页322-392。由于种种误解,一些读者往往以为我在该书中的观点同贺卫方教授的观点是相反的,其实,应当说,是互补的。贺卫方教授是就复转军人进法院这个最突出的表现来提出中国法院的非专业化问题(由此造成了一些军人对贺文的误解);而我指出中国法院存在普遍的非专业化问题,而出路是专业化的分工,其中包括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法官的专业职能的重新定位。在这个意义上,贺卫方的论证是隐喻的,我的论证是说理的,两文都强调了司法专业化的重要性。
(8) 这方面的文献非常多,可参看,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s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特别是第一编;以及,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John E. Roemer, 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9) 波斯纳在分析普通法为什么有效率时就指出,错误的司法判决将获得有效率的规则,从而减少诉讼,而不正确的司法判会更容易引起诉讼,容易引起司法的重新考察、修改甚至废弃。当然,错误的司法判决与不公正的判决并不等同,但不公正的判决可以说都是错误的判决。请参看,Richard A. Posner, 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387ff;以及,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4th ed.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2, pp. 251ff.
(10)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错案追究制为代表的改革,尽管用心是好的,但是实际上造成了法官在一些不确定案件上推诿责任,既影响了公正,也没有效率。这场改革,尽管没有正式取消,但据我在一些法院的调查,基本上已名存实亡。关于错案追究制本身的分析,可参看,王晨光:“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 《法学》,1997年3期,pp.4-10;关于错案追究制的制度影响,可参看,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126注48及相关正文。
(11)穿上法官制度(包括当初的大盖帽以及今天的法官袍)就意味着法官同社会其他人士的社会视觉分离,这是社会角色的定位。从这一维度上看,20世纪80年代初期和90年代后期中国法官制服的两次改变意味了法官群体的两次社会定位,两次与社会以及与其他职业的分离,意味着一种递进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趋势,尽管第一次社会定位在今天看来是有偏差的。参看,贺卫方:“大盖帽的意义”, 《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页241。
当然,人们可能质疑,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仅仅服装的改变是否会带来更为公正的司法。这个问题确实很复杂。可以说穿上法官袍的法官大可能像以前那么容易“送法下乡”或“送法上门”了,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至少会促使法官更为专业化,更着重司法职能的履行。当然,这种专业化在中国当代社会条件下,可能会牺牲某些地区的人们的一些公正(例如,偏远地区的农民获得司法救济的渠道更远了,费用高了),但对中国社会整体而言,却仍然有可能提高了公正(其他人会因此获得了更多的救济渠道和机会,并且可能是更专业化的司法救济)和效率。这种交换是否一定使得整个社会的司法更加公正了,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再分配,很难让不同立场的人达成一致的看法,而且,对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坚实的实证研究,因此我只是说制服的改变“隐含了公正与效率的因素”。
(12)苏力:“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13)“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送法下乡》,同上。
(14)“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1989年6月9日),《邓小平文选》卷3,人民出版社,1993年,页305-308。
(15)事实上,我调查了几位中级法院院长,都一致感到这种压力。一位院长对法官这么开玩笑的说,“今后,你们谁想让我下台,很容易,枉法裁判吧!”话是笑话,但道理是真的。
(16)“法官枉法裁判,院长引咎辞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相关规定”,《法制日报》,2001年11月7日,第一版。
(1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法官法》第
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