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其实,我也是一个公共知识分子。我上过电视,上过报;我给《东方》、《读书》都写过不少文章,甚至这一篇也许就会交给《读书》。我的许多文章尽管发表在法律专业杂志上、是写给法律人看的,但鉴于中国法学的现状,也有“普法”的色彩;甚至自认为最有价值的著作《送法下乡》,据说,在书店也常常被人当作“普法书”。我也还算喜欢搞讲座,尽管不敢太出专业的格,但往往会追求某种号称是“学术的”氛围,增强听众对修辞的感受而不是思想的清理。我搞法律社会学,喜欢一点法律经济学和法律人类学,也喜欢其他的法律与XX或XXX,还正在修改一本《法律与文学》。我有波斯纳笔下公共知识分子的种种坏毛病。和波斯纳的自述一样,“我喜欢翻花样,这也许就是说,不安分”。我喜欢听别人说自己“博学”,又担心别人会说我,“样样通,样样松”或者干脆“万金油”甚至“法盲”(据说,就有人这么说了)。也正因此,我才在前面说,波斯纳一定会令人“恼羞成怒”;因为这就是我阅读此书的经验,而且还不时提心吊胆,生怕还有什么会给波斯纳捅破了。
但是,当我敢写下这一点时,我知道我已经在反省自己,在警告自己,在批判自己,也就是在试图超越自己。试图;不一定成功。重要的是制度。
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在强调专业化、职业化的同时,我们必须也要注意不局限在自己的专业小圈子里,跑马占地,关起门来称大王,拒绝跨学科研究,拒绝公共知识分子。事实上,波斯纳分析表明,这种公共知识分子之衰落、这种特定的非专业化现象就是专业化、职业化本身带来的一种副产品。专业化本身并不包治百病。“在几个领域内撰文的人都会犯专家可能避免的错误。但越野者也许可能看到专家可能错过的联系,而这些联系可能会给他的著作带来一本专家的专著所缺乏的新意”。
更何况,正如波斯纳在本书中指出的,韦伯之命题成立的前提是,在同等的条件下,专业化更能产生出新的知识;但问题是,人并不相同:兴趣爱好有不同,智力上有不同,勤奋程度也会有不同——鲁迅先生就曾言自己不过是把别人喝咖啡的时间都用到读书上来了。现代社会理性化、专业化并不必定是“铁笼”,并没有规定我们不能或不应成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从道理上看,也完全可能出现真正出色的、能就几个领域写作的公共知识分子。也许,波斯纳本人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看来,又遭遇哈姆雷特了:“当,还是不当,这是一个问题”。
2002年2月18日于北大法学院
感谢苏力先生惠赐文稿。
【注释】 Richard A. Posner, 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i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An Affair of State, The Investigation, Impeachment, and Trial of President Clint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彭安等译,蒋兆康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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