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您的意思是不是就是把某些习惯法吸收到制定法当中?)对,这是互相影响的,而且习惯法往往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有时候知识分子也会有些偏见的。比如说我们关心的问题有可能老百姓是并不一定关心的,比如说我们讲求职自由,这是我们在给学生讲课的时候讲。但是人才的自由流动——我们知道北大法学院的学生可以到深圳去打工,但是没见看门的扫地的——一个校工扛着扫把说我到深圳去打工。为什么?(笑)这个自由实际上是有限度的——就是我们这些人想象中的自由。(笑)离婚自由,谁离婚自由的可能性最大?知识分子,高级知识分子,当官的!一个下岗工人他离婚了很有可能就永远不能够结婚了!谁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之后的妇女怎么办?当然知识女性还好一点,但是农村女性怎么办?因此这些东西的背后都有利益的问题。所以我们不要以为我们知识分子的东西的用心都是良好的,以为我们没有想到个人私利就没有个人私利,因为我们的阶级地位,我们的阶级地位、社会地位实际上就构筑了我们的许多东西。如果我是一个知识女性的话,我就不会忍受丈夫有个小秘——我肯定要和他离婚,在人家眼中你就会觉得你这个知识分子太窝囊,一个大学教授,一个博导怎么还跪下来给你丈夫苦苦哀求?没办法,我只能离婚,让他自由去。但是我是农村妇女,我就不管了,我最希望的就是丈夫和孩子,我丈夫跑了之后孩子怎么办?我下半辈子怎么办?知识女性——作个博导作个院长的话——还可以靠我自己的收入生活。但是农村妇女就没法生存下去,因此她很可能就没有知识分子所认同的尊严感。因此我们的尊严不是我们教育的结果,我们有尊严感是因为我们有特殊的社会地位造成的。
(学生:能不能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人的行为受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对,实际上法律经济学讲的就是这个问题。我们的行为实际上是受到许多东西的制约,在另外一个意义上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这个在十九世纪所创造出来的理论,它毕竟缺少了一些现代社会科学的知识支撑……,它还比较抽象,必须要具体化,所以现代社会科学实际上就补充了。所以我觉得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和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在逻辑上是一致的。
问题13:朱老师,您刚才讲过一个法学家法学者应当具备各方面的知识,那么如果您作为一个法官,他是不是也有必要去学这些知识呢?
苏力:对,但法官基本上要“在其位谋其政”。因为他不可能去学习这么多的社会、自然科学知识。那么,这些知识由谁来提供呢?我觉得法学家应当去提供。法学和社会一样也依赖于社会分工。法官主要是严格依照法律,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他也要考虑社会政策,考虑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但这些也不应当完全由他自己阅读掌握,他自己可以去阅读,但有可能读不懂,因此法学家就需要去储备、提供这些知识。还有就是律师,律师帮助法官来了解、理解这些问题,把新的知识带到法律实践中来,把很复杂的东西变成简单、可以操作的、法官能了解的知识,这些知识就会对法官整个群体起作用。当老师就有当老师的样,做学者的有作学者的样,做律师地就有做律师的样,每个人都有弱点,但每个人都有长处,各自互相补充,这样社会就比较协调,这就是讲“在其位谋其政,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实际上就是讲社会分工,社会分工能够创造社会财富,实际上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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