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结论完全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废除这些法律,也不意味着,应放弃现代的工商社会亟需的法律人才的培养,而仅仅意味着,我们不能因为“依法治国”就将总体的法律知识视做一种普遍适用的知识。而这种将特定法律知识普适化的状况的确存在,而且相当普遍地存在,不仅存在于政府部门(例如,我发现某省司法局编写的农村村民普法材料中,排名第一的是《
宪法》,第二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也存在于我们法学研究界和法律教育界。例如,我在1995年给当时的国家教委提交的一个关于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研究报告中所列举的所谓法学院应设立的核心课程就完全忘记了“农村”,尽管我作了在当时看来比较细致扎实的社会调查,然而我调查的对象完全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或在校研究生,而这些调查对象都是以他们目前在都市中的工作以及未来在都市中的职业取向做出的回答。这些回答是真实的,然而却未必是反映了当代转型中国的真实需要。
说了这些似乎很不学术而且似乎与法学教育无关的话,有些离题太远了。然而,我并不认为这是无稽之谈。我有几个基本信念。一是法律是与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无法分离的,因此,作为总体的法律来说,我不承认有什么单一的、普适的法律。其次,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的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回答中国社会的需要,要生产中国社会需要和对路的产品。第三,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正在迅速发展,中国无疑需要大量与市场经济和都市生活相适应的法律。但是中国还有一个广阔的“农村”,大量的熟人社会,因此,这个转型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改变这种现实,而且,如果考虑到现代化可能带来的某些弱点,似乎也未必应当彻底改变。因此,转型期的中国法律教育必须要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不是从概念世界来看,而是从生活世界来看,21世纪与20世纪也许仅仅是一秒钟的差异,在这个意义上,我并不把21世纪看作某种理想的实现,而是今天的一种时间延伸,因此,我并没有如今甚为流行的那种对于未来的憧憬。
基于此,我认为,中国当代的法学教育必须重新考察并重视中国“农村”对法律知识和法律人才的需要以及它的支付能力。我们必须不能忘记中国是一个大国,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仍然不平衡的大国;我们不能忘记法治的建立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决心的结果。我们不应让我们对理想的关注遮蔽了现实的需要,以一种知识压迫、压制甚至扼杀另一种知识。相反,我们应当重新研究中国农村对于法律规则、法律知识的需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让这些知识进入法律学术和教育界的视野,进入法律实务界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