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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随想

  从这种状况也许可以提出几个还有待于证伪但大体可以成立的经验性命题:现代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基本上是为工商社会和都市生活培养的;现代法学教育是附着于工商经济和市民生活的;现代法学教育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能也基本是这一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的产物。
  注意,我并不是在说中国广大农村或中国西部完全不需要现代法学教育所传播和生产的知识。我的调查发现,由于中国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并非截然不同,即使在偏远的农村也需要现代法学教育所传播和生产的某些知识。例如,基层法院的法官就明确告诉我,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的诉讼审判会更容易,更少麻烦;而我更亲眼看到农民跋涉几十里山路到基层派出法庭来讨说法,甚至是咨询。
  问题在于,获得这种法律知识的服务是要付费的,并不是免费的午餐,而中国广大农村以及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西部的民众,基本难以支付这种知识的费用或支付很高的价格。因此,在乡一级,律师和他的知识就无法扎根。因此,Z君的战略转移意图也就可以理解了。在这些地方,经济交往的频率和速率都相对于中国东部和大都市要低,因此,对法律,特别是对律师所拥有的知识的需求就相对低,这使得这些地方也就无法以更为优厚的收入来吸引律师来到并逗留。
  我不希望读者从中国人习惯的道德视角来评价这一分析结论,认为现在的人都太看重钱了;我更不希望当权者出于好心或为证明自己的政绩由此再设计一个强制性的或带有强制色彩的分配制度(例如所谓的“法律援助”工程)以强力改变这种状况。从长远来看,我还是更相信“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工商经济发展了,交易频繁了,劳动分工更细致了,社会也更富裕了,人们才可能需要更多的现代的法律知识,也才可能消费得起现代的法律知识。简单地将社会问题作道德的解释,不仅反映了思维的简单和粗暴,而且会带来一些糟糕的“改革”。
  而另一方面,如果仔细考察一下现代法学院教授和生产的知识,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也许看起来有点“反动”然而不过是反普适主义的结论:这种知识对目前中国的广大农村——或更准确地说对“工商经济还不发达的地区”——并不对路。我曾在其他地方说过,在一个熟人社会中,如果一律强调依据合同和《合同法》来办事,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的不是便利而是负担,因为《合同法》是陌生人交易的法律。而只有在现代商业都市才可能有用的关于金融、票据、期货、公司、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在那些偏远的农村的确是没用的或没有太多用处的,尽管这种状况也许会改变并且也许正在改变,但这仍将会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我就曾遇到一位现在派出法庭担任庭长的西南政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他坦然地说,当年在学校学的都忘光了,90%没有用。这种忘光,并不仅仅是心灵的记忆问题,更多是因为行为的记忆,因为在农村中,无法实践,因此已经遗忘了。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学院生产的毕业生和知识在“农村”完全可能是扬短避长,大材小用。而从法律需求者和消费者来看,这种法律知识和人才是一种欺骗他们的“水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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