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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波斯纳《反托拉斯法》代译序

  垄断因此也并不必然对社会不利。相反,正因为各种资源分布是不均衡的,因此才有了所谓的“比较优势”,才需要分工,才出现了交换,也才有必要交换,也才有了竞争,社会也才在这种交换中繁荣起来了。而且在市场上,垄断不仅同专门的技术、才能相联系,垄断还往往是规模经济的需要,是产品优秀的结果。因此,总体而言,垄断并不必然对竞争不利,相反,垄断往往是竞争的产物。在一个行业中,如果某个厂家在技术、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或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包括我们认为合法或非法的)具有优势,就可能迫使其他厂家倒闭,或将之兼并,因此形成了垄断。这种垄断可以说是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但也正由于这种垄断有可能并往往可以带来高于竞争价格的垄断性回报,因此,其他厂家只要有可能也就一定会希望并努力进入这个市场。
  垄断也并不一定或总是对消费者不利。我们其实都喜欢名牌产品,而当我们喜欢名牌时,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就是在以实际行动支持着或培养着这种垄断。高考的学生大都希望进入北大、清华这样的名校,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这个道理,就是因为北大、清华毕业生就总体而言的预期收入与一般院校毕业生的预期收入之差可能要大于他们之间的实际智力差别,至少要大于他们高考分数的差别。而这个收入上的差别至少有一部分就是北大清华毕业生的垄断租。
  垄断也并不必定或总是没有效率的。尽管许多人甚至有些经济学家也习惯于认为垄断没有效率,但事实上,至少有时垄断是更有效率的,这就是规模经济的要求;相反,有时竞争反倒是没有效率的(例如,中文计算机输入法上的“万碼奔腾”)。也正因此,法律也并不笼统地反对或禁止垄断,相反,只要是有效率的,对于社会有好处,甚至会建立一些垄断来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到某个领域。最典型的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法律,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实际上就是要建立对某些知识和信息的某种形式的垄断。这种垄断由于保证了知识创新者的各种投入能获得高过市场价格的回报,因此也就鼓励了人们在这些方面的投入。当然,最有讽刺意味的是,反垄断执法本身就是垄断的,往往都是由某个政府专门机构来执行的。
  正因为此,在今天看来,一个合情合理的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实际上最多只应反对那些没有效率的垄断,[10]特别是反对那些没有效率的为获得垄断而采取的措施(monopolize,本书中译为垄断化)。换言之,至少如今,恰当的反垄断法实际上只是、而且在我看来也只应当是一个反不正当竞争的法。
  但是,即使我们今天通常认为是不正当竞争的措施也未必真的就是“不正当的”,或者是那种必须以反垄断执法来予以校正意义上的“不正当的”。波斯纳在本书中就对卡特尔、固定价格、价格歧视、捆绑销售或搭售、纵向一体化、企业兼并等一系列在我们看来似乎明显是反竞争的、旨在谋求垄断的措施进行了细致的、鞭辟入里的分析。他充分并雄辩地展示了这些措施并不必然不利于有效率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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