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小结
根据上两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到的中国法学也许正在发生的变化[13]就不是一个预言,而且也确有必要,因此本文也是对前文的一个补充。就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趋势来看,中国法学研究必须尽快完成一种知识类型的变革,这就是要鼓励在注重研究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挑战权威,强调知识和理论的创新。而这一点其实必然主要同一批更为年轻的学者的涌现相联系。尽管现在活跃的学者仍然可以通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来完成自我改造,自我完善,但是鉴于"路径依赖"、"专有人力资本"以及"积淀成本"的限制,这种改造的可能和幅度都会相对较小,因此更主要的是必须在法学研究的发展特别是学术竞争中出现一批新的学者。而且这也是目前一些学术机构避免研究人员老化的唯一出路。事实上,这种状况是有可能的,如今最为活跃的50-40岁左右的中年学者,有许多10年前甚至10多年前就已经属于当时最活跃的学者了,而本文分析的50名最常被引的学者中,40岁以下的只有三人。
法学研究人员高度集中于北京,这至少表明中国法学研究还缺乏相对的学术独立性,许多学者无论在野在朝事实上都过于依赖于政治权力中心。我其实并不反对,事实上我大力主张和支持,法学家参与立法活动和各类社会改革。但是随着中国法学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法学家的专业分工必须逐渐细化,形成各自的学术专业定位,并且真正出现一批关注中国实际,但不是仅仅关注立法和权力中心的法律研究者。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北京获得相关的信息更多,同国外交往的机会更多,获得各种经济资本、学术资本和符号资本的渠道和机会也更多,因此没有必要苛求作为世俗人的法学家。但是如今这种状况已经开始改变。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增强,法学家的流动已经出现并且可望增大。随着交通通讯特别是网络的发展,因地缘优势而获得学术信息优势和垄断的现象必定会弱化。事实上,从本文分析的数据来看,有不少外地学者都在相对远离法学学术权力和政治权力中心的条件下独立作出了相当有影响的学术工作。例如龙宗智、李浩、吴汉东、公丕祥、何勤华、郝铁川、孙笑侠,以及目前已经流向北京和其他地区的张明楷、崔建远、童之伟、徐国栋、张卫平等。事实上,即使身在北京,学者也可能以他自己独立的研究展示自己的学术影响力,例如梁治平。这表明,最终说来,学术能力是要比其他身外之物更为重要的学术创造因素,是学术影响力的根本来源。因此,我预期,法学研究人员过于集中的分布格局一定会发生变化,现有的分布格局一定会有大的调整,在中国的其他地区完全有可能涌现一批重要的有影响的学者和法学著述。
我提到了法学的进一步的专业化,还因为,本研究的结果表明目前的学科专业分工显然不够,学界的热点过分集中,不仅表现在专业上,而且表现在被引的学者身上,甚至我们可以从这些热点专业的背后看到社会热点(民商法背后的经济发展、
刑法背后的犯罪和腐败增加、法理学背后的法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改革问题、
宪法行政法背后的"依法治国""依法治X"问题、诉讼法背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我甚至可以怀疑一些部门法的学者的学术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否真的出于他的部门法研究水平,而不是来自某种宽泛意义上的"法理学"论点。一些"弱势"部门法领域在这些强势部门法面前显的很弱。这种强弱固然有社会需求的因素,有社会转型的因素,但并不完全如此。因此,法学学者的进一步专业化是非常必要的。当然,专业化并不等于知识面的狭窄,专业化指的是对学术前沿问题更强的学术好奇心,指的是更强调学术的推进和创新。因此,法学学术研究的专业化与更广博地汲取其他学科的知识是可以也应当一致的。
与此相关的值得注意的就是学术的自我引证、相互引证和批评性引证。尽管这三种引证都可能出问题,但是在目前还是可以强调一下。自我引证可以迫使作者学术反思,坚持在先前自己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因此如果运用恰当,可以大大减少法学出版物的大量自我重复。因此,在我看来,至少在目前,是利大于弊的。还必须提倡学者之间相互引证,并且注意区分相互引证和互惠引证。前者是基于学术分工而形成的必要的知识互补,是学术共同体形成的一个标志,也将是中国法学界真正成熟走向创新的一个根本标志;而互惠引证则是一种学术投机。因此在学术研究分工的基础上提倡相互引证,不仅是学者间的一种相互尊重、礼让,可以改善学术生态环境,更快推进学术前沿,而且也是避免重复的学术研究,节省各类学术资源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措施;在这个意义上,相互引证实际上是法学发展的必需的学术制度约束之一。同样值得提倡的是相互引证的另一种形式,即批评性引证。中国法学发展之所以还不够,还不够快,实际上与学术批评孱弱有很大关系。中国法学界的许多批评直到今天其实往往还不是学术的批评,而只是发生在学术界的政治意识形态批评,甚或是"较劲"。不少学者在坚持、提倡和批判、反对某种学术观点之际往往都是考虑这种观点可能具有的但并不必定具有的政治寓意,甚至会考虑到对自己的观点或学术领域的"威胁"。这种情况其实已经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因为从这种视角出发,必定会忽视对方学者的细致论证分析,"学术"就会变成了观点的展示,而不是论证的展示。因此,法学界增加学术的批评性引证,加强学术的分析批评,让更多的读者看到一个不是为设作靶子的稻草人,对批评性引证者会是一种有效的制约,同时也会弱化批评中的相互误解,因此有可能是推动法学研究健康发展、形成法学学术共同体的一个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