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中的结果也证实了我在前面的分析中隐含的,即比较而言,在京的老学者著作较多,而外地的中轻年学者论文较多。前面提到的著作被引数未进入前50名但期刊论文被引数进入了前30名的大都是外地的相对年轻或崭露头角较晚的学者(童之伟、李浩、龙宗智、郝铁川),而期刊论文被引数未进入前60名但著作被引数进入了前20名的都是北京的一些前辈学者(高铭暄、王名扬、陈光中、张晋藩)。由此可见将期刊论文引证与著作引证分别计算排序,确实更能反映这种学术格局以及学术格局的变化。
鉴于目前著作包括教材被引数量远远高于期刊论文被引数量,由此可以甚至可以推断引者论文的状况,甚至目前中国法学期刊论文的一般状况。更多著作与教材引证可能涉及到被引者和引者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被引的论文本身的内容就缺少创新,因此引者觉得没有必要引证论文,更情愿引证已成定说的或比较权威的著作和教材。但是一般说来,并且前面关于著作出版和期刊论文发表的不同机制也令我相信或至少可以推定论文比著作和教材新意更多(并且这也是国际学术界的一般看法),因此,我认为问题可能更多出在引者身上,即大多数论文作者更注意引证权威著作或权威教科书,不那么注意引证创新内容相对更多的期刊论文;由此可以推定,这些引用了他人著作的期刊论文的创新程度也不高。这个现象就反映出中国法学期刊论文普遍存在着一个更深、更大的问题:中国的法学期刊论文就总体而言可能仍然处于一个学术恢复和重建时期。因此,许多法学研究者抱怨的重复研究太多或"天下文章一大抄"的现象,可能并非虚言;大量的期刊论文有可能更多是"述而不作"或"述多于作",基本是在普及法学知识,其功能不在于只是创新,而在于法学共同体的建立和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宣传。这种状况如果说在90年代中期之前还有所必要的话,当前已经应当改变。这里涉及到的实际就是我在前面提到的知识转型,以及更大的是一个社会转型的问题。因此,中国政府和学术界近年来一直强调学术创新,知识创新,这对于法学界也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的。但是从现有的数据中很难确定这种强调是否起了作用,这个转变是否已经开始?
五.其他问题
如果同国外的引证研究比较一下,我还发现其他一些问题。
首先,无论是什么因素,我的研究发现,自我引证在中国,除了少数学者身上外,一般都比较少见。这主要倒不是因为大多数中国法学学者比较谦虚,不注意自我推销,或者是其他因素。在我看来,更可能是因为,(1)中国法学作为学术研究的学科的传统还不够,中国也不是普通法传统,历来不大重视法学学术论证和学术理路的整理,因此学者一般满足于提出或引进观点,很少注意保持思路和方法的连贯性;2)与此相关的是,许多论文著作--特别是在法制建设的恢复发展时期--的普及性和宣传性较强,因此许多观点的"初始产权"不够明晰,也很难明晰;3)同样与第一点相关的是,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派还有待形成,法学家往往以领域为关心对象,有时还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因此其研究项目和研究思路上都非常欠缺连续性,扩展甚于推进,自然也很少自觉反思并感到自己学术思想的推进以及整个学术领域的前沿改变。当然,也许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但是所有这些原因都造成了学者不大注重并且无法引证自己的著述。当然这也并不完全是一个问题,甚至可能有某些好处。至少就目前而言,尽管中国法学界自我重复的现象颇为严重,但在西方学术界可能成为一个问题的"自我引证"在当代中国反倒不是一个问题,或至少目前并且就总体而言还不是一个问题。
又比如,同样在西方学界出现的"互惠引证",即学者之间只是为了提高自己著述的引证率而不是因为对方著述的学术优点而相互予以引证,在目前中国也同样不构成一个问题,尽管也许会成为一个问题,并且可能弄不好成为一种"学术腐败"的新动向。因为,如前所分析的,就总体而言,中国当代法学界还不大重视文献引证的学术意义和社会功能,而重视引证中诉诸的威权因素,因此自然不会重视引证同代人的研究成果了。就学术引证而言,中国目前的基本情况大致是"信而好古"(尽管这里的"古"应当限定为著名的前代学者,包括中外);以及"崇洋信外";尤其是在学术地位较高的学者当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事实上,法学界的一个显然言过其实但并非空穴来风的说法就是,"中国学者抄外国的,北京学者抄台湾的,外地学者抄北京的"。因此,由于相互引证都不多,互惠引证的现象至少在目前中国大陆法学界还可以说没有。但如果重视了引证率后,可以预期很快会出现互惠引证,并且还很难消除。
再比如,在西方学术界也许构成一个问题的"批评性引证"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就总体来说也同样不构成一个问题。本来,批评引证的目的主要不在于认同被引者的观点,而在于树立一个靶子,作为批评分析的对象。但是在中国,至少很长时间以来,今天也仍然,人们都认为,文字是神圣的。因此,目前,指名道姓的学术批评还可能有,但是严格引证对方然后批评分析就很少见了,引证往往被认为一种权威者的特权,是一种学术抬举。当然,更多的批评是所谓的"对事不对人",批评某种高度概括了的甚至是错误概括的观点,而不是以一种平和心态引文分析批评。这部分是熟人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法学界也构成了一个熟人社会)的遗风;部分是对极左时期学术上纲上线的做法的一种矫枉过正;部分也因为学者的许多分歧往往在于结论,在于提法,而不在于论证,因为当分歧是立场、看法的时候,引证对方没有多少意义,也就没有必要。孔子早就说过,"道不同,不相为谋"。当然,这都是"就总体而言",例外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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