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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还需要距离(译序)

  而这也就是波斯纳手笔的标志,并且波斯纳确实是真有手笔。与大多数法官不一样,波斯纳从来都是自己动笔撰写司法意见。雇来的法律助手只管批评挑剔,而他自己动手写作。在一个法官有如此巨大权力的制度中,这是一种伟大的德性。写作会制约人。当一篇司法意见「怎么样也写不下去」时,波斯纳就会改变他的思路。
  因为波斯纳有他自己的生活。波斯纳的童年是左翼的(一个著名的故事是,他曾把自己的电动玩具火车送给了卢森堡夫妇[14]的孩子),此后他逐渐右转。当年,他的本科教育是英语文学;如今,他的影响力却是在经济学。他当过法官亨利·弗兰德利和大法官威廉·布冉能的法律助手,后来又出任过瑟古德·马歇尔的下属,[15]但波斯纳的思想属于他自己,似乎没有受这些导师的影响。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变化,变化都出于他的问题,或来自他对对象的质疑。没有谁可以声称波斯纳属于自己这一派。
  波斯纳法官的杰出之处还不仅这些。波斯纳写作就不想让人舒舒服服(他最新的著作,有关弹劾克林顿的《国家大事》,肯定不会让任何人舒服),当然,这倒也不是说他写作就有意让人不快,或是要让人犯难。仅此一点就区分了他的语词世界与那个以符合民意调查为宗旨的语词世界;也就区分了他与公共生活领域内的几乎任何其它人。也因此,哪怕有种种更好的理由,波斯纳也完全不可能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波斯纳从没想过要保持智识的诚实,他只是诚实而已。他让过于简单的分裂双方都很失望。他写作严肃且涉及广泛,目的只在参与。这是位不懂得算计的经济学家和公众人物,在他身上,确实有些世所罕见的和非同寻常的东西,或许还有点反讽。但这正反映了波斯纳最深刻的信念:一个学者――进而一个法官――的最大罪过就是循规蹈矩。
  我们的制度并不奖赏他的这种德性。但,它仍然是一种德性。
  也许,理解和欣赏都需要距离。
  
【注释】 参见,《法律之经济分析》,唐豫民译,台湾商务, 民76 ;《老年、社会、法律经济学》,高中一译,《性与理性》,2001年;《法律与文学》,杨惠君译,商周出版社,2002年;《性与理性》,商周出版社(即出)。
参见,苏力:「什么是法理学」《中国书评》,1995年5期;「《波斯纳文丛》总译序」,《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超越法律》译序」,《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比较法研究》,2002年2期;「思想的另一种组织形式」,《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春;「经验的研究司法」,《法治与社会发展》,2002年3期;「遭遇哈姆雷特」,《读书》2002年5期;「禁忌的转化」,《读书》,2002年7期;「不知老之将至」,《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如何研究法律,如何研究道德?」《中南法律评论》2002年1期。
Dahlia Lithwick, “Richard Posner: A human Pentium processor has been assigned to settle the Microsoft case,” Slate, posted Tuesday, Nov. 23, 1999 http://slate.msn.com/?id=56526; last visited on 2002-9-1)
Richard A. Posner, “Preface,” Antitrust Law, 2nd ed.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1, p.1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
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周红译,三联书店,1992年,页55-56。
马克思就说过「法……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并提出了「法律是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的命题,参看,《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页70;霍姆斯,见,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The Common Law,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48; 尼采,见上注;福柯对监狱制度的分析也表明监狱既不是传统刑罚概念的延伸,也不是启蒙思想家的思想的实践,而是现代社会的治理功能的产物。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A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1978.
有一些学者仅仅因为波斯纳的学术特点就把他(错误地,在我看来,并且波斯纳也拒绝接受)列为后现代法学学者,甚至列为代表人物。例如,Gary Minda, Postmodern Legal Movements: Law and Jurisprudence at the Century’s End,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5, 特别是最后一章。关于波斯纳对自己的界定,请看《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特别是第4编第2节。
例如,霍姆斯的学术著作很少,《普通法》是他任哈佛教授时写作的,担任法官之后的著名学术论文只有《法律的道路》;人称学者型法官卡多佐能让人记住名字的大约也只有《司法过程的性质》以及其它几篇讲演,他的全部非司法意见的法律著述就是一本《卡多佐文选》(Selected writings of Benjamin Nathan Cardozo, Margaret E. Hall ed. with a foreword by Edwin W. Patterson, Matthew Bender, 1979 (c1947));汉德的具有学术意味的著作只有薄薄的一本《自由的精神》(The Sprit of Liberty: papers and addresses of Learned Hand, collected, and with an introd. and noted by Irving Dilliard, 3d ed., enlarged, Knopf, 1963 (c1960))。英国的丹宁勋爵的著作不少,例如《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等,但都不是系统的学术论着,而更像是一种评论。而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官撰写学术著作的更为罕见》。
Ronald Dworkin, “Philosophy & Monica Lewinsky”,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March 9, 2000 (www.nybooks.com/articles/187, last visited on 2002/9/1).
关于波斯纳的司法意见的引证率,请看,William M. Landes, Lawrence Lessig, and Michael E. Solimine, “Judicial Influence: A Citation Analysis of Federal Courts of Appeals Judges”,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27, 1998, pp. 288, 298; 以及,David Klein and Darby Morrisroe, “The Prestige and Influence of Individual Judges on the U.S. Courts of Appeals”,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28, 1999, p. 381。在前一研究中,波斯纳名列第一;后一个研究中,波斯纳由于种种原因而名列第三。关于最常引用的法学著作以及著作引证率的研究,请看,Fred R. Shapiro, “The Most-Cited Legal Books Published Since 1978”,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29 (pt. 2), 2000, pp. 397-406, tab. 1; Fred R. Shapiro, “The Most-Cited Legal Scholars”,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29 (pt.2), 2000, pp. 409-426。
这些都是一九九九年的数字。到2001年底,波斯纳的简历上仅著作数就已经增加到38本。
詹姆斯·麦迪森是美国宪法的主要设计者之一;而亨利·福特美国汽车大王,推动了汽车的产业化。
卢森堡夫妇50年代初因被指控为苏联的原子间谍而处死;成了美国历史上唯有的被处死的白领人士。
] 这些人都是著名法官。尤其是后两人都曾长期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自由派大法官的「灵魂」人物和中坚;同时马歇尔还是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黑人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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