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也许还需要距离(译序)

  由此而来,第二,法学研究领域的边界和风景线也都已经改变了,许多学者感到法律理论变得陌生起来了。如果说概念法学(conceptualism)和教义法学(doctrinal analysis)当年占据了并且也很有道理地占据了法学的主导地位,那么如今,至少就美国法学而言,这种状况已经有了根本的改变。法律经济学、法律政治学(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法律女性学(女权主义法学)如今都是美国法学界的显学了,概念法学、教义法学的研究基本上都被挤到二流甚至三流法学院去了。波斯纳这位法官,写的一系列著作,例如《衰老与老龄》、《性与理性》、《公共知识分子》等都明显是「杂种」。波斯纳自己就把这些著作以及《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等明确界定为社会学著作;《衰老》一书被一些老龄化教学机构推荐为研究生必读。即使在反托拉斯法这样似乎天经地义是「法律的」领域,波斯纳就公然质疑,如今除了经济学的视角外,难道还有其它视角吗?[4]
  许多人也许会认为,所有这一切只是表明了法律交叉学科的兴起。这种判断当然不算错。但问题在于如今还有多少法学著作是不交叉的?如果眼前的主要著作都是交叉学科的,那么所谓「交叉」的意义就失去了。因为,只有当有一个明确的学科边界时,交叉这个词才是有意义的。如今这些边界已经完全模糊了——如果还不能说完全消失了的话。如今的分类系统似乎更多是领域或问题或社会现象,而不是学科了。而学科的边界是学者的活动界定的,而不是先验的。
  第三,如果说波斯纳的上述贡献还属于「转手倒卖的中间商」的话(尽管并不仅仅如此),那么波斯纳对法学的一个实质性贡献就是他把美国的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律的实践上升为一种法学的话语。传统的法理学话语是欧陆的,并且大都是是从政治哲学中衍生出来的,关心的是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实证法)以及正义、公平等社会的政制结构问题,对司法的内在视角以及问题关注不够,因此长期把英美的法律观和司法实践基本排除在外。尽管霍姆斯大法官以他的智能和格言挑战了欧陆法理学话语,但是直到卡多佐,「法官谈不了多少」的格局仍然没有改变。[5]在我看来,只是到了波斯纳这一代人,特别是波斯纳,通过他的知识以及交叉学科研究把法官的经验包括他个人的经验升华为一种比较系统的学术话语。法理学的根本格局已经改变;下一代的学者已经不能仅仅用「法律适用」或「法律解释」或「裁量权」这样一些含混的概念来打发司法过程中的深刻理论问题了。任何当代人撰写的法理学著作,如果缺少了这一块,就很难说是「当代的」或「二十一世纪的」。
  所谓司法的法理学,必须注意,还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对单个法官裁决案件的决策思维或心理过程的理性分析和描述,更重要的,从一种制度的进路切入,它还包括了对整个司法机构以及法律职业群体对具体案件决定的影响之分析,包括了这个职业界对社会的纠纷解决的整体影响的分析。《法理学问题》以及《联邦法院》等波斯纳的其它相关著作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