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指出,我们许多法学家或知识者的思维习惯从五四之后似乎已经有了一个定式,认为离婚越是自由,社会就越进步,人们获得的幸福就越多。但如果仅仅从原则上也就是从制度上来分析。我们很难说,离婚麻烦或容易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同样是西方发达国家,其中有离婚非常自由的(例如美国的某些州),也有完全禁止离婚的(例如意大利),也有手续极其麻烦的(例如比利时,离婚耗时十年以上)。在中国各地的实际离婚率也并不相同,例如新疆的离婚率甚至比北京和上海还高。我们无法说,美国人的婚姻是否就一定更为幸福一些,而意大利人的婚姻比中国人更悲惨。
任何婚姻制度都总是有利有弊的。如果严格禁止离婚,往往会使得人们在决定结婚(而不是发生性关系)时格外慎重,因为他或她进入的是一个“一锤子买卖”。一旦进入了婚姻,他/她会因为别无选择,从而有动力注意尽可能保持良好的关系,较少见异思迁;会使得人们在家庭生活中加大投入,因为他/她事先得到了一种保障,自己的投入不会某一天因离婚而被剥夺。正是这种事前的坚定承诺,不仅有利于后代的养育,而且会提高社会总体的生活福利水平。
而如果离婚过于自由,且是一方想离就离,那么有谁还会对婚姻当回事呢?结婚草率就是必然的。而草率结婚又势必导致婚姻更容易破裂,就像一个可以由单方随意撤出的合伙一样,没有哪个合伙者会在这种投入回报不确定且无法律保障的经营中全力投入。结果可能是,夫妻都不会在家庭生活中大胆投入,包括财力的情感的,相互之间总是提防,总是担心自己的投入会不会被某个不期而至的第三者剥夺。这等于从一开始就在夫妻的密切关系中砸进了一个楔子。更极端的情况是,如果离婚非常自由,那么结婚的允诺可能成为获得性满足的一种欺手段。
当然,这并不是说禁止离婚更好。禁止离婚同样会有巨大的副作用。它有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中婚姻与性、爱情的全面分离,甚至可能使家庭生活成为“人间地狱”。人们会因此畏惧婚姻,会普遍推迟婚龄;推迟婚龄也许会减少生育,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性关系的减少。人们还是会通过其它方式,绕过婚姻制度来获得性的满足。因此可能出现婚前性的普遍,人们甚至会普遍选择同居替代婚姻,从而使婚姻成为字面的制度,或者使得社会中的实际的婚姻制度多样化;而在婚后,即使有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也难免会有更为普遍的通奸现象。而通奸现象的普遍,不仅会造成男子对子女不承担抚养责任,而且会使更多男子不情愿承担抚养婚姻内出生的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其子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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